判決指出,戴男前年因參與詐團運作擔任收錢車手工作,被台中地院依洗錢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並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需完成120小時義務勞務。2025年7月間,戴男被分派到高雄市立圖書館大寮分館,負責清潔女廁的義務勞務。
不料他打掃廁所時竟起歪念,躲進2樓女廁隔間,將iPhone手機開啟相機功能,從隔板下方伸向鄰近隔間,接連偷拍3名如廁女子,並成功拍到其中一人的臀部照片,另兩名女子則僅被拍到鞋子;第3名被害女子在戴男偷拍時警覺有異,立即向圖書館員求助並報警。戴男雖在警方查扣手機前急忙刪除影像,但仍被依法送辦。
法官審理後認為,戴男在保護管束期間未能保持善良品行,且利用執行義務勞務機會犯罪,情節重大,因此裁定撤銷其洗錢案的緩刑宣告。偷拍部分則另依攝錄性影像罪判處戴男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