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烏龍檔案:這位高院博士法官沈君玲的離譜誤判
,鄭水銓與沈君玲的「心不在焉」離譜誤判,不僅是「累犯」,更是「慣犯」。圖片翻攝自網路

|即時

司法烏龍檔案:這位高院博士法官沈君玲的離譜誤判

2025/06/03 06:40:00

黃錦嵐/資深司法記者
筆者113年11月底曾嚴詞評述高院審判長鄭水銓、受命法官沈君玲的拷貝一審錯誤附表之離譜誤判,當時,筆者是以:「鄭水銓與沈君玲的「心不在焉」離譜誤判,不僅是「累犯」,更是「慣犯」了,姑且不論他們的法學素養如何,可得確定的是,他們的敬業態度顯然是出問題了。」來概括其草率、怠忽審判謬誤,果不其然,一語成讖,他們真的是離譜誤判的「慣犯」,筆者近日檢索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案例赫然發現,他們又犯了幾乎完全相同的拷貝一審錯誤附表離譜謬誤。

被告的罪與刑宛如坐雲霄飛車

宋超台是個中風行動不便的吸毒犯兼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小藥頭,平日生活起居都是由親兄長王恒台長期照料,偶而由友人楊鎮誠照料,查其前科,毒品、偽造文書、槍炮一大堆,可說是警方監控列管的小毒販。據起訴書所載,他曾被判罪應執行刑14年2月,106年6年假釋出獄,110年7月底又被警方查獲涉嫌販毒,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吳姿函收案月餘即依販賣海洛因(2罪)、販賣安非他命(3罪)提起公訴。
乍看起訴證據清單,有被告宋超台坦承「有償交付毒品」的自白、2名「買毒者」的「有償取毒」指證、2名「買毒者」與被告宋超台的監聽譯文補強證據,以及2名「買毒者」的尿液檢查報告佐證,檢察官起訴的販賣2項一級毒品罪及3項販賣二級毒品罪,似乎證據確鑿,論罪處刑應無疑義。
可是,待案件一進入審判程序,即因被告宋超台堅決否認「販賣營利」─被告是自白認罪,但他認的是「轉讓毒品罪」,並非「販賣毒品罪」,加上2名「買毒者」,一名是親兄長王恒台,一名是友人楊鎮誠,均異口同聲的辯稱「有償卻是成本價轉讓」,致使全案都變了調。「被告究竟有無營利意圖?」及「被告究竟應論處『轉讓』輕罪或論處『販賣』重罪?」之爭議,使得被告論罪與處刑的輕重也宛如坐雲霄飛車,案件也像乒乓球般陷入一再更審窘境。
本案的歷審判決爭議,簡言之,就是在轉讓毒品罪或販賣毒品罪之間翻來覆去,一再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始終搞不定。具體言之,新北地院是依2項轉讓一級毒品罪及2項轉禁藥罪,分別輕判4月、5月、7月、8月有期徒刑,檢察官不服上訴,高院改依2項販賣一級毒品罪及2項販賣二級毒品罪,重判應執行刑16年,被告不服上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審判長鄭水銓、受命法官沈君玲於113年6月判決上訴駁回,又回到一審的輕判狀態,檢察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林瑞斌於114年5月7日維持2項轉讓一級毒品罪及1項轉讓禁藥罪部分定讞(即親兄長王恒台部分),但撤銷高院更一審1項轉讓禁藥罪部分(即友人楊鎮誠部分)誤判發回更審。(參見114年台上字第119號判決)
綜觀歷審判決,本案案情並不複雜,只能算是個小毒販的小案子,可是,值得評述之處卻頗多,例如,檢察官起訴被告販毒的關鍵證據─「被告有營利意圖」,是否過於粗疏且失之草率?高院上訴審審判長潘翠雪與受命法官陳俞婷是否連交互詰問的法定程序都搞不清楚?還有,高院更一審審判長鄭水銓與受命法官的拷貝一審錯誤附表離譜謬誤。限於篇幅,筆者以下僅針對鄭水銓與沈君玲誤判部分評述。

鄭水銓與沈君玲拷貝一審附表之離譜誤判

刑事判決之附表,是用以輔助判決正文(包括主文、事實或理由),倘若判決主文或事實已載明「如附表所示」,附表關於事實、罪名及宣告刑之記載,即等同具有判決事實或主文之功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主文應載明事項詳細記載。
以上所述,應屬於職司刑事審判法官熟得不能再熟的「基本功」,對高院資深法官、庭長而言,按說更是不可能犯錯的「常識」。
可是,疏忽、怠惰或心不在焉,加上電腦複製拷貝的便利,都可能讓資深法官也會犯這種「雞毛蒜皮」的「基本功」違誤!更離譜的是,這種根本不應該發生的「基本功」審判違誤,基本上都屬於判決違背法令之違誤,一經上訴還最高法院,一般都會撤銷違誤,發回高院更審,所製造出來的「無謂增生案件量」,浪費司法資源莫此為甚!
綜觀最高法院發回要旨,鄭水銓與沈君玲共犯了2大項審判謬誤,其一,是關於「被告是否有營利意圖?」部分,其論證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其二,是關於事實記載與理由說明不符之謬誤。以下,僅針對後者評述。
據鄭水銓與沈君玲的更一審判決,其事實是認定被告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4之時間、地點,轉讓安非他命1公克予短期擔任看護之友人楊鎮誠,而附表一編號4的「金額」欄記載為「無」,整體看來,是認定被告無償轉讓安非他命給楊鎮誠,可是,其理由卻認定楊鎮誠是以1600元價格向被告購得安非他命1公克,是有償交易方式轉讓安非他命。
以上事實與理由不符的「竹篙湊菜刀」謬誤,究其根源,據筆者比對起訴書、一審判決及高院更一審的附表部分發現,完全是一再拷貝所惹的禍!
筆者認為,鄭水銓與沈君玲的更一審附表一拷貝謬誤有2處,但可分3部分評述。
第1處,即是上述最高法院指摘的更一審附表一編號4之「金額」欄記載「無」部分。這部分,起訴書附表是記載「1600元」,但檢察官是認定被告「有償」的「販賣毒品」給楊鎮誠,其金額是「1600元」,因此,檢察官這部分沒有謬誤,而新北地院是認定被告「無償轉讓」禁藥,故在拷貝起訴書附表一時,將「金額」欄改為「無」,也沒有可議之處。
可是,鄭、沈的更一審,雖然維持一審的「轉讓」禁藥罪判決,但是,在事實認定上已改採「有償轉讓」,即「買毒者」楊鎮誠有交付1600元給被告宋超台,按說,其附表一的「金額」欄即應記載「1600元」,才不致於出現最高院指摘的事實與理由不符之謬誤,究其根源,這部分謬誤即是拷貝一審附表一惹的禍!
第2處,是更一審附表一「販賣對象」欄部分,這處謬誤,最高法院並未指摘,部分是高檢檢察官劉斐玲上訴時指摘的,部分是筆者比對一審判決及起訴書發現的,這處謬誤可分兩項評述。
首先,是編號4部分,即是被告轉讓安非他命給楊鎮誠部分,也是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部分。鄭、沈既然認定被告宋超台所犯轉讓禁藥罪,那麼附表一的「販賣對象」即應改為「轉讓對象」,才符合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過,這部分謬誤,最高法院並未指摘採為發回理由。
據筆者比對,更一審的附表一「販賣對象」欄,其最原始的版本,是檢察官的起訴書附表,不過,檢察官是依「販賣」一級毒品及「販賣」二級毒品罪提起公訴,因此,檢察官的附表並沒有錯,錯的是新北地院的判決附表一。
新北地院審判長何燕蓉及受命法官林米慧是變更起訴法條,改依「轉讓」一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論處,可是,其附表一卻仍拷貝起訴書的附表「販賣對象」,未修改為「轉讓對象」,這是謬誤的原始版本,鄭、沈的更一審附表一拷貝新北地院的附表一,造成謬誤的第二版本。
其次,是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這3部分,即是更一審認定被告「轉讓」海洛因及「轉讓」安非他命給親兄長王恒台部分,也是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定讞部分。鄭、沈的更一審這部分謬誤,雖然經高檢署檢察官劉斐玲上訴指摘其事實認定前後矛盾,但是,最高法院還是未採為發回更審的理由,也未說明更一審附表一這部分瑕疵是否屬於「無害瑕疵」?何以不足為發回更審的事由?
針對上述「販賣對象」之謬誤,最高法院均未置喙的緣由,筆者有一猜測:即最高法院既然要讓「轉讓毒品給王恒台部分」確定,將「轉讓毒品給楊鎮誠部分」發回,既不能統一指摘這部分違背法令,也不能一概認定是「無害瑕疵」,若要區別處理,又會出現同一謬誤既可在「王恆台部分」認定是「無害瑕疵」,又可在「楊鎮誠部分」認定是違背法令,豈非自相矛盾?因此,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統統置之不理!

「全額交割股」的博士法官沈君玲與怠職的高院庭長鄭水銓

評述完鄭水銓與沈君玲的拷貝附表離譜誤判之後,筆者要再略談這兩位筆者《司法烏龍檔案》的「常客」。
先談沈君玲,因為,拷貝一審附表之謬誤,審判長若不心細如髮,且遍閱全卷,是難以查覺的,因此,負責草擬裁判書的受命法官沈君玲理應負更大的責任。
沈君玲,是政大法律系畢業,世新大學法學碩士,美國美利堅大學法舉碩士,政大法學博士,法訓所第33期(85年)結業,又是文化大學兼職助理教授。 她於108年完成政大法學博士論文,並出版「銀行授信問題所涉法律問題與規範之研究」,司法院前院長賴英照還特別推薦她的論著,有媒體介紹她,更出現「問案風格犀利,辦案細膩」、「麻辣美女法官」等讚詞。
假若僅觀察媒體介紹,沈君玲堪稱是「審判實務與學術研究兼優」的「學霸型法官」。
可是,觀察她「心不在焉」的「烏龍誤判前科累累」,以及司法內部人對她的評價:「她的助理太會寫判決了,倚賴甚深!」、「她是有名的全額交割股,判決都是助理幫她寫的!她96年就調高院法官了,現在還是高院陽春法官,就可以知道沒有長官信賴她。」,統統改觀了。
筆者早幾年即已驚覺:「原來判決書稿是助理寫的,難怪怎麼看都不像是擁有博士學位的高院資深法官寫出來的判決書!」,如今,再評述宋超台一案之離譜審判違誤之後,更是感嘆:「如此怠職慣犯法官,為何司法院、高院還能容忍她濫竽充數這麼多年?」
至於鄭水銓,他任高院法官時,不僅是高院法官自律會上「遲交判決」的「常客」,105年9月至108年8月,他調最高法院辦案期間,在同事間,還是以「辦案遲滯」、「品質堪慮」聞名,109年12月,筆者曾評述過他調回高院任庭長之後的離譜誤判─「時至今日,竟然還有法官責問被告舉證「刑求抗辯」!」,近幾年,他擔任審判長、沈君玲任受命法官的案件,筆者也評述過3、4案,堪稱案案離譜件件荒謬,很顯然的,儘管鄭水銓曾調最高法院辦案3年,但是,這3年的歷練對他的裁判品質似乎助益甚微,違反「刑事基本功」的離譜誤判還是時不時的浮現!
總而言之,觀察鄭水銓與沈君玲這組合議庭的諸般離譜誤判「前科」,如今再出現本文所呈現的離譜誤判,筆者更加確信,鄭水銓與沈君玲的「心不在焉」離譜誤判,不僅是「累犯」,更是「慣犯」了,姑且不論他們的法學素養如何,可得確定的是,他們的敬業態度顯然是出問題了。
最後,筆者還是要強調,台灣的司法實在迫切需要一場「敬業改革」,否則,類似鄭水銓、沈君玲之流怠職法官草率審判,所製造出來的「無謂增生案件量」,所侵蝕的司法公信,蟻穴潰堤,司法院不可等閒視之!

★《鏡報》徵文/《鏡報》歡迎各界投書,來文請寄至:editor@mirrordaily.news,並請附上真實姓名(使用筆名請另外註明),職稱與聯絡電話。來文48小時內若未收到刊登通知,請另投他處。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