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晚間10點15分,王女搭乘捷運從新埔站到頂埔站,在列車行駛中,她在車廂第4節第3車廂看見鄭姓少年站在車廂右側側門旁,瞬間幻聽發作,認為少年對她出言嘲諷,因此拿出隨身攜帶的美工刀朝少年頭部揮砍,造成其左臉、左頸、左耳、鼻子等處受到刀傷,幸好少年奮力抵抗及車廂其他乘客幫忙壓制,沒有造成生命危害。警方獲報後逮捕王女,詢問後依殺人未遂罪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偵查階段,王女否認知道鄭姓少年是未成年人,辯稱攻擊當下沒有看到對方穿學生制服,也沒有背書包,雖少年長褲有學校的英文字樣,但因自己是台南人,不清楚台北市有哪些學校,更無法知道每間學校的英文名稱,無從判斷對方為未成年人。
但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王女在攻擊時,先2度望向被害者,且鄭姓少年證稱,案發當天穿著米白色帽T、灰色外套以及學校的運動長褲,並非穿著西裝或明顯可判斷為社會人士的服飾,且雖然被害人身形顯較一般成年人瘦小,也未戴口罩遮住臉部,一眼即可見其面容稚嫩,一般人自穿著、體型及臉部特徵應可預見其可能為未滿18歲之少年。
一審法官審酌王女受到思覺失調症影響,犯後坦承殺人未遂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2年。
引發社會恐慌不可取 二審刑度多一倍
案件經過上訴,高院合議庭審酌,王女因幻聽,持刀攻擊素不相識的陌生人,持利刃攻擊其致命部位,根據鄭姓少年父親透露,兒子的傷口雖已經復原,但在臉上留下疤痕,需要醫美處理,法官指出,王女持刀攻擊的是不特定人士,讓車廂及月台內民眾恐慌逃竄,直接導致3名旅客在逃跑過程中不幸受傷,癱瘓並危害捷運及月台的正常運轉,進而引發社會大眾的群體恐慌,被告犯罪手段惡劣、所生危害甚鉅。
合議庭考量王女並沒有任何的前科素行,犯後尚坦承犯行,因家庭經濟狀況才未能與鄭姓少年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王女自述事發時從事電子零件業,獨居,有勞動能力及意願,家庭支持系統弱,社會復歸可能性不高,其罹患精神疾病更需要的是長期治療等一切情狀,量處7年有期徒刑,並需於刑期執行完畢後,施以監護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