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佳瑋表示,車禍案件肇事者死亡,雖然其刑責已無法追究,但被害人仍可以對肇事者的遺產提告求償,換言之,民事部分還是可以繼續進行,不受肇事者余男是生是死影響,重點是余男名下是否仍有財產。這部分據報載,先前新北法制局已經啟動聲請假扣押程序,就是為了保全余男名下資產不要被移轉。
張佳瑋說,其實在民事索賠程序之外,還有另外一個可以請求補償的區塊,就是地檢署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被害家屬這邊可以直接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聲請補償金,「被害人只要填寫申請表,地檢署基本上審核後就會核發,這對被害人應該是較為快速直接的幫助。」
張佳瑋說,被害人可以同時向檢方聲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另一方面向肇事者余男提出民事訴訟索賠,兩種是不同的制度,可以同時存在。不管後來民事訴訟進度如何,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都是可以聲請的。
律師認為,一般情況下車禍肇事者不在了,求償難度確實會提高,因為當肇事者死亡後,被害人面對的是肇事者的財產繼承人,但有些繼承人會想方設法閃避賠償責任,例如早知肇事者名下沒有財產或金額不多,他可能就放著不理,也不需要拋棄繼承,反正到時候被害人來求償,因為法律有限定繼承規定,繼承人也只需要就限定繼承的財產來賠;若肇事者原本是負債的狀況就更不用說了,被害人根本拿不到任何東西。
他表示,限定繼承的意思是說,繼承人繼承的債務,是以繼承到的遺產為限,假設你繼承的是100萬的遺產,但最後這些被害人要求償的金額是300萬,那依法繼承人也只要賠這100萬就好,其他的部分就不是繼承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