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王翁去年8月30日中午12時許,騎乘機車行經桃園平鎮區時,發現謝姓男子不慎遺落的皮夾,其中包含現金200元、健保卡、駕照等證件,另外還有1張中獎200元的彩券,儘管金額不多,但王翁仍然將皮夾佔為己有,並未報警或送交警方。
而謝男後續發現皮夾遺失,向警方報案後,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出皮夾是被王翁拾獲,並通知他到案說明,警詢後依侵占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而王翁也坦承因一時貪念,將皮夾占為己有,後續也將桃園地檢署偵結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王翁拾獲皮夾卻占為己有,造成失主財產上的損害,行為不可取,但考量他坦承犯行,除了未扣案的中獎彩券外,所侵占的財物均已歸還謝男,因此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王翁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而未扣案的中獎彩券屬於王翁犯罪所得,因此則依法宣告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