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指出,國民黨旗下的中央投資公司出售中影公司股權,並由阿波羅投資公司擔任股權交易平台,時任阿波羅投資公司負責人蔡正元被指控利用中影股權交易機會侵吞公司資產,並將錢用來支付房貸、裝潢、廣告等費用,不法所得高達2億餘元。
此外,蔡正元還被指控,2007年委託記帳業者製作阿波羅公司財務報表時,沒有確實向記帳業者告知信託契約事項,造成記帳業者未登載會計科目,以至於阿波羅公司當年財務報表不實。
一審判決出爐,蔡正元遭北院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年6月,另依《商業會計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但三中案其餘被告馬英九,等人皆獲判無罪。
檢方2018年偵辦期間,蔡正元原被羈押,後改以10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每周一、五須到派出所報到,後法官又裁定免定期報告,引發檢方擔憂,再度建請法院要求蔡正元定期報到。
高院合議庭審酌,認蔡正元犯罪嫌疑依然重大,犯罪所得高達2億餘元,有高度逃亡可能性,亦有高額之刑事沒收責任,主觀上恐有強烈逃亡動機,今年4月25裁定蔡正元須接受電子腳鐶科技設備監控,每日上午10時至12時向科技監控中心報到,期間1年。
蔡正元不服提出上訴,控訴科技監控侵害人權,但最高法院認原裁定無誤,予以駁回。日前蔡正元聲請,希望將原訂上午10至12時改為上午9時30分至下午2時30分,方便他每日行程安排,但仍被高院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