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蘇柏彰與震傑體育於2023年7月1日簽下聘僱合約,約定自2023年8月起至2025年7月止,為期兩年的職業籃球球員合約,月薪11萬2500元,總年薪達135萬元。然而蘇柏彰加盟太陽隊不到4個月,球隊便在同年10月16日對外宣布解散,震傑體育並以重大事由為由,終止與蘇柏彰的合約。
蘇柏彰認為球隊單方面解除契約除嚴重影響他個人生涯,也因合約限制條款,導致他無法轉隊或另尋其他出路。經一段時間催告無效後,蘇柏彰向台中地院提告,請求震傑體育支付剩餘合約期間薪資共計227萬4825元。
震傑體育則主張,此事起於T1聯盟在2023年間調整財務門檻,導致球隊無法取得新賽季參賽資格,進而宣布解散,屬於合法且合理的「重大事由」,應可依法提前解除合約,並不需負擔違約責任。
但台中地院審理發現,T1聯盟早在同年6月即通知參賽財務新制,包括要求補足保證金2000萬元、提供淨值5000萬元的財務證明,或由具實力之股東擔保等。震傑體育雖簽署同意,但卻未能在限期內完成,導致遭聯盟取消參賽資格,此結果應為球隊自身未履行承諾所致,自應負過失責任。
法官認為,震傑體育確實因聯盟資格喪失構成重大事由,有權解除合約,但其失去參賽資格的原因,卻是源於自身未依規定完成信託及財務準備,確有過失,判決震傑體育應支付蘇柏彰合計227萬4825元,並自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