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郭再添自2017年5月起,利用申辦的華南銀行與第一銀行帳戶,協助七名客戶進行22筆新台幣與人民幣之地下匯兌業務。操作模式為由台灣匯款人將款項匯入其帳戶後,他再透過不詳方式於中國支付對等人民幣,完成異地資金轉移。
郭辯稱這些款項是買賣普洱茶、石斑魚等貨款,但法院認定其無法提出具體交易證明,且相關證人皆證實匯款原因與郭所稱無關,與他販售業務並無交集。歷審皆認定他持續否認犯罪,態度不佳,量處有期徒刑4年,最高法院本週一(19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屏檢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後,發出傳票要求郭再添應於23日報到入監,但地檢署於20日前往其住處及服務處送達傳票時皆撲空,檢方立即開出拘票囑託警方尋人,但拘票於22日到期後仍未拘到人,檢察官23日立即發布通緝,並同步啟動防逃機制。
郭再添現年52歲,2009年首度當選縣議員即高票當選,曾自稱國民黨員,但從未以黨籍身分登記參選。2014年一度傳出國民黨擬徵召他角逐議長職位,但他後來因涉及多起爭議事件,形象備受爭議。2016年郭再添捲入公糧弊案,後雖獲判無罪,但2018年他又因經營堆肥場惡臭引發民怨;疫情期間,郭協助中國來台留學生採購「蓮花清瘟膠囊」,另被依涉嫌違反《反滲透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