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高虹安就讀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博士期間,所完成的博士論文題為「運用分類及關聯規則探勘技術之多生產站製造品質預測模型」,與她任職資策會期間所發表的2篇期刊論文內容高度重疊,包括「運用分類及關聯規則探勘技術之多生產站製造品質預測模型」及「製造品質預測之稀疏編碼」,遭資策會認定未經授權重製、改作,且未標註出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資策會主張,相關期刊屬於研究計畫成果,依法著作權歸資策會所有,高虹安卻將內容納入博士論文,並上傳至「美國俄亥俄州圖書資訊網路(OhioLINK)」及「ProQuest資料庫」供公開存取,已構成侵權。
對此,高虹安則抗辯,論文內容屬職務上合理使用,且資策會並非期刊著作人,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也未侵害公開傳輸權,主張其行為符合合理使用範圍。
不過,法院審酌雙方提出的備忘錄、電子郵件及相關文件後認定,資策會僅同意高虹安以帶職、帶薪方式赴美進行智能維護系統中心的技術合作研究,並不包含前往辛辛那提大學攻讀博士,難以認定屬於履行資策會指派的職務行為。
法院另指出,依資策會與經濟部間研究計畫輔助契約,相關研究成果與期刊著作權均歸資策會所有,雙方並無另行約定變更智慧財產權歸屬。高虹安將期刊內容納入博士論文並上傳至國外資料庫公開傳輸,且未明確標示引用來源,已逾越合理使用範圍,確實侵害資策會的公開傳輸權,因此判決高虹安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