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蕪湖地方法院審理了這起有關聘金的財產民事糾紛,原告是男方,他想要回當初結婚時付給女方的聘金人民幣30萬元(約新台幣133萬元),但是女方不肯,還說同居1年的期間內,自己懷孕又流產,過程也很艱辛,男方不應該要回當初的聘金。
雙方對聘金一事爭執不下,最後男方一氣之下將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法官為他主持公道、要回人民幣30萬元的聘金,因為雙方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所以不算夫妻。女方則認為,兩人不僅依照老家的習俗辦了喜酒,還同居了1年,也有夫妻之實,實際上就是等於結婚了。
蕪湖第鳩江區法院審理認為,女方提交的證據,雖不足以證明男方存在過錯,但鑑於男方與女方自舉辦結婚儀式後共同生活1年左右,女方在此期間還曾經懷孕流產,綜合考慮以上情況後,法官酌定女方應按聘金數額的40%進行返還;男方主張女方應予以返還的剩餘款項,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