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5月23日晚上10點多,朱男走到長春運動中心門口時,看見現場有兩位民眾,仍不顧旁人目光,當場脫下褲子與內褲,在眾目睽睽下露出生殖器並朝兩人方向排尿;2人覺得被羞辱,且認為朱男此舉有傷風化,隨即報警。
警方到場後將朱男帶回偵辦,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法》公然猥褻罪將他起訴;一審審理期間,朱男否認犯行,堅稱自己患有攝護腺肥大、膀胱控制不佳,才會「就地解放」,並無猥褻意圖。
但法官審酌後指出,朱男身為成年人,應明白公共場所不得裸露身體,更不該在他人面前從事明顯具侮辱性、冒犯性的行為;其行徑已足以破壞公共秩序與社會風俗。法院並考量他過去有竊盜等前科,且直到審理末期才坦承行為,態度並不佳,因此判處拘役30日,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