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這名男子在2023年12月20日凌晨4、5點的時候,走進女童的房間準備要叫女童起床,但竟趁女童尚未完全清醒,把手伸進女童的內衣裡摸她胸部。
女童供稱,胖老爹搖自己的右手,但自己想要賴床、裝睡,就把棉被蓋在身上,胖老爹把棉被扯開來,伸到內衣摸她胸部,她就踢胖老爹的腳,然後胖老爹又把手伸出來想要親吻女童的額頭,被女童再踹了一腳。
胖老爹則辯稱,當天女童是側睡背對著自己,自己要拉女童的右手把她轉過來,拉了幾下後,女童就從側睡變成正面仰躺,衣服有往上掀開,自己右手要搔女童左手腋下,所以右手才會隔著外衣碰到女童的胸部,碰到當下就馬上收回來,沒有伸入女童衣服裡面。至於女童的媽媽則說自己當時甚麼都不知道。
屏東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女童上法庭作證距離案發時間已經過了1年9個月,而且還未滿12歲,不論智力、記憶力、理解力或對於語言文字之操縱能力,均難與一般成年人相提並論。對於案發經過出現記憶不清、敘述前後矛盾,或無法細分陳述之情形,都是正常的,有幾次證詞有點出入,不能認定女童就是說謊,無損女童指控的可信度。
最後法官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判男子有期徒刑8個月,全案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