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1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棄保潛逃罪、不法關說罪和提升脫逃罪法定刑等條文。對法官、檢察官進行不法關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棄保潛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新修正的《刑法》部分條文,通過的是國民黨團和民眾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版本。
根據修正條文,依法逮捕、拘禁的人脫逃者(一般脫逃罪),從原本1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而犯一般脫逃罪的人,從原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棄保潛逃罪部分,根據新修條文,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修法也新增妨害司法公正罪章,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的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的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修正條文規定,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的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的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至於「不法關說」的部分,三讀條文明定,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的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的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的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的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的命令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