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保險局今(24)日指出,新光人壽114年底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外價金)餘額明明為1,035億元,卻在申報115年1月安定基金月報表時,未依當時「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辦理,亦未事前向法遵單位確認適法性,即擅自將開帳期初餘額硬生生收回減少至560億元,一夕之間「蒸發」475億元。此舉顯示該公司內控制度形同虛設,依《保險法》重罰180萬元。
新光人壽雖於115年5月中旬補正第一季財報的外價金餘額,但隨後在5月20日向安定基金申報4月份月報表時,竟持續採用錯誤的基礎資料送件,直到5月申報案才更正數據。保險局認為其申報資料持續失真,再依同法追加裁罰60萬元。
金管會強調,金融機構申報監理報表務必嚴謹核實,內部控制制度絕非具文,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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