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令人氣憤的是,據《鏡週刊》報導,日照中心竟向A母宣稱,A女中午常與許翁共餐、攙扶對方行走,兩人感情極佳,甚至離譜地將許翁的猥褻舉動解讀為「友好表現」,反指是A女產生誤會。直到監視器畫面曝光證明犯行後,工作人員才改口稱「若見兩人單獨共處一室會要求分開」。A母痛批,女兒根本不喜歡在機構用餐,每天都會把中午便當打包帶回家,「何來共餐之說?」機構說詞前後矛盾,管理顯然出現重大漏洞。
許翁遭起訴移審士林地方法院後,態度依舊頑抗。他辯稱與A女認識許久、感情融洽,對方平常還喊他「阿公」,甚至反咬是A女設局對他「仙人跳」。直到法官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確認罪證確鑿後,許翁才坦承犯行,卻又狡辯稱不知道對方有精神疾病,並以自己患有多重疾病、每天服藥導致神智不清為由,企圖轉移責任。
不過法官勘驗畫面發現,許翁犯案時神態自若、步履正常,且只要發現有人靠近便會立刻收手並左右張望;當A女明確抗拒時,他甚至改為自行撫摸生殖器。法官據此認定許翁犯案時精神狀況完全正常,一審判處他3年6月有期徒刑。
A母指控,許翁隨後上訴二審,在庭上宣稱願意賠償10萬元(承諾先付2萬元,餘款每月支付2千元)。雖然金額與條件誠意不足,但高等法院仍據此改判許翁1年6月、緩刑5年。
沒想到獲判緩刑後,許翁隨即以「妻子跌倒需要醫藥費」為由兩手一攤,甚至態度惡劣地放話「寧可去關也沒錢賠」,至今一毛錢都沒給。A母對此極度憤怒,請求高檢署提起上訴;不料高檢署上訴後,竟又以「不想讓A女遭受二次傷害、許翁年事已高、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等理由撤回上訴,全案就此確定,讓被害人家屬陷入無奈與絕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