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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有議員關切,不等於台灣已獲得安全保證
美國國務卿盧比歐(Marco Rubio)在回答國會議員時表示,美國進行對台軍售時不會徵詢中國,並重申美國對台政策沒有改變。圖/達志影像

美國國會有議員關切,不等於台灣已獲得安全保證

周宇平/台灣智庫諮詢委員、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列管評鑑中心評鑑委員

一、國會有人關切台灣,不等於台灣已獲得安全保證

2026年,美中領導人持續互動,台灣是否可能成為雙方談判的籌碼,再度成為美國國會關注的議題。
6月3日,美國國務卿盧比歐(Marco Rubio)在國會聽證會接受議員質詢,眾議院國會台灣連線共同主席貝拉(Ami Bera)與巴爾(Andy Barr)關切對台軍售、相關軍售是否受到美中會談影響,以及美國對台政策是否維持既有框架。盧比歐表示,美國進行對台軍售時不會徵詢中國,並重申美國對台政策沒有改變,兩位議員隨後也公開表示,盧比歐重申美國不會與北京協商對台軍售決策。然而,這段答詢真正值得思考的,不只是盧比歐說了什麼,而是這樣的答覆究竟具有多大的約束力。
一名眾議員可以提出質詢,要求行政部門說明政策;國務卿可以代表行政部門闡述立場,但美國總統仍然具有重要的外交與國家安全決策權。國務卿在某一場聽證會上的政策說明,並不等於總統已經作出不可改變的承諾,更不等於美國已經承諾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出兵保衛台灣。
因此,台灣不能將美國國會有人支持台灣,直接等同於台灣的安全已經獲得保障。國會質詢是監督機制的一部分,政策答覆是當下立場的表達,真正的安全保障則涉及法律、制度、軍事能力及未來政府的實際行動。

二、決定美國對台政策的,是個別政治人物,還是美國的國家利益?

這個問題必須從美國的權力結構來看。
美國總統在外交、軍事與國家安全事務上具有重要的主導地位,國務卿則負責外交政策的執行與協調。國會可以透過立法、預算、軍售相關程序及聽證監督影響政策,但國會議員的一次質詢,並不能單獨決定美國未來的對台政策。
更重要的是,美國國家利益並非固定不變的單一目標,美國政府必須同時考量印太戰略、對中競爭、國防工業產能、全球軍事部署、經貿利益及國內政治,不同利益之間可能互相支持,也可能發生衝突,對台軍售就是一個具體例子。
盧比歐在6月的國會答詢中,除了重申美國對台政策沒有改變,也說明約140億美元的對台軍售案仍在審查,並未暫停。他提到,這類大型軍售涉及美國國防工業基礎、生產線規劃及其他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而這段說明揭示了一個值得台灣注意的現實:即使美國承認台灣的防衛需求具有重要性,具體的軍售決策仍可能受到美國自身的產能、軍事需求與政策優先順序影響。
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美國有沒有支持台灣的政治人物,而是當支持台灣與美國其他利益發生衝突時,哪些制度能夠維持政策的延續性?哪些承諾具有法律基礎?又有哪些事項仍然取決於國家利益與行政部門的裁量?

三、川普將軍售稱為談判籌碼,國會為何必須追問?

2026年6月,參議員夏茨(Brian Schatz)在國會質詢中,直接針對川普將對台軍售稱為「很好的談判籌碼」提出質疑。他關切的是,如果美國為了促進與中國的談判,便先將北京希望美國調整的政策放上桌面,卻沒有取得相應的利益,美國原有的對台政策承諾就可能受到影響。
這項質疑具有實質意義。
談判本身當然不是問題,大國之間透過談判處理經貿、軍事及外交分歧,本來就是國際關係的常態。真正需要關注的是,當一項政策被公開定位為談判籌碼時,對手是否會因此認為,只要持續施壓,就有機會迫使美國改變原有立場。
如果北京相信,美國可能為了取得經貿協議或其他外交成果而調整對台政策,那麼台灣就可能承受額外壓力。這種壓力不一定表現為美國公開宣布放棄台灣,也可能是軍售決策延後、政策措辭改變、合作項目調整,或其他影響台灣防衛規劃的措施。
但同樣必須指出,川普使用「談判籌碼」的說法,並不足以證明美國已經決定拿台灣與中國交換利益,它所揭示的是一項需要嚴肅管理的政策風險,而不是已經完成的交易。
對台灣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猜測美國領導人會不會在某次會談中讓步,而是建立一套可以持續檢驗美國政策是否落實的觀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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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制定的《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將維持西太平洋和平、安全與穩定列為美國的重要利益。圖/美國第七艦隊臉書

四、台灣關係法能否約束美國總統?

討論美國對台承諾,不能只看政治人物的公開談話,也必須回到法律。
1979年制定的《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將維持西太平洋和平、安全與穩定列為美國的重要利益,並規定美國應向台灣提供防衛性武器及維持美國抵抗危及台灣安全的武力或其他脅迫的能力。
這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不是單純的政治聲明,而是美國國內法所建立的政策框架。然而,《台灣關係法》並未構成美國必須在任何台海衝突情境下自動出兵的明確保證。
此外,美國對台政策還涉及三個美中聯合公報、1982年雷根政府提出的六項保證,以及後續國會立法。這些文件與制度共同構成美國對台政策的重要基礎,但其法律性質、適用方式與約束力並不完全相同。因此,即使國務卿在國會重申美國對台政策沒有改變,也不能將這句話解讀為美國已經排除所有政策調整的可能性。
同樣地,總統具有外交決策權,也不代表其所有決定都不受法律與國會制衡。國會可以透過立法、撥款、監督及相關軍售程序影響政策執行;行政部門則必須在適用法律及其權限範圍內行事。
真正值得台灣關注的,是這些制度能否在政治壓力升高時持續發揮作用,而不是單純依賴某位國務卿或議員的個人表態。

五、美國支持台灣,也可能同時追求自己的利益

台灣必須理解,美國對台政策並非單純建立在道德承諾上,而是與其自身的戰略利益密切相關。台灣位於第一島鏈的重要位置,牽涉西太平洋軍事態勢、區域安全秩序及美國與盟友之間的戰略協調,台灣能否維持自主防衛,也會影響美國在印太地區的整體部署。
另一方面,美國對台軍售也具有產業與經濟意義,軍售可以支持美國國防企業的訂單、產線與技術發展;對台灣而言,採購則是取得防衛裝備與相關能力的重要途徑。
雙方利益可以重疊,但並不必然完全一致。
美國可能希望台灣提高國防支出,卻同時必須滿足自身部隊的裝備需求;台灣希望儘快取得武器,美國則可能考量生產能量、交付次序及其他軍事承諾。這些差異未必代表美國刻意犧牲台灣,但確實說明,台灣不能把美國的戰略利益與台灣的安全需求視為完全相同。
因此,台灣需要建立自己的需求定義、採購評估、系統整合與後勤維持能力,並以實際作戰效益檢驗每一筆國防支出。只有如此,台灣才能在與美國合作時,提出更具體的需求與條件,而不是被動等待供應商決定交付時程。

六、從期待美國承諾,轉向建立台灣自己的安全條件

美國國會有人關切台灣,當然具有正面意義,跨黨派議員對軍售延遲及政策風險提出質疑,也能增加行政部門調整政策時必須面對的政治成本,但台灣不能將這些政治成本誤認為永久性的安全保證。
一個眾議員無法單獨決定美國的國家利益,一場聽證會也無法排除未來美中談判的變數,即使國會多數支持台灣,行政部門仍可能在具體政策執行上作出不同選擇;反過來說,即使總統希望調整某項政策,國會的立法與預算權也可能形成制衡。這正是民主制度的複雜之處:權力分立可以增加政策的制衡與延續性,卻不能保證每一項政策都符合台灣的期待。
台灣因此應同步推動三項工作。
第一,建立對美安全合作的持續性檢驗機制,定期檢視軍售決策、實際交付、情報合作、後勤支援及其他重要措施,避免只依賴政治人物的公開聲明判斷安全情勢。
第二,將國防採購從購買裝備轉向建立作戰能力。除了取得武器,更要重視彈藥供應、維修能量、關鍵零組件、通信與指管系統整合,以及持續作戰所需的後勤韌性。
第三,提升台灣自身的國防科技與產業自主能力。在維持與美國合作的同時,逐步掌握關鍵系統整合、國產研發、維修支援及必要的供應鏈能力,降低外部政策變動對台灣防衛的衝擊。
這些工作是為了讓台美合作建立在更穩固、可持續的基礎上。

結語:台灣的安全,不能只寄託在別人的政治承諾上

美國議員在國會質詢盧比歐,代表台灣問題受到美國政治體系的關注;盧比歐重申美國對台政策沒有改變,也代表行政部門當下仍然維持既有立場。但這些事實都不能直接推導出「台灣絕不會成為談判籌碼」的結論。
國際政治不是單靠個人善意運作,而是由國家利益、法律制度、軍事能力、經濟條件與政治成本共同構成。美國可以支持台灣,也可能在其他利益考量下調整政策;國會可以監督行政部門,卻無法單靠一次質詢消除所有未來風險。
對台灣而言,真正應該追求的,不是尋找一位能夠保證永遠支持台灣的美國政治人物,而是建立一套即使美國政府更迭、國際局勢改變,台灣仍然能夠維持基本防衛與持續作戰的能力。
盟友的承諾值得爭取,但自己的能力必須建立;外部支持可以降低風險,卻不能取代自主防衛。
台灣需要美國,也需要讓台美合作持續符合雙方利益,然而,台灣的安全不能只建立在美國總統的政治選擇、國務卿的公開答覆,或國會議員的善意質詢上。唯有將國防支出轉化為可持續、可整合、可驗證的實際戰力,台灣才能在大國競爭中保有更多決策空間,降低自身安全受到外部談判牽制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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