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黨黨章第36條,賄選者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就會先行停止黨權,並立刻喪失黨內初選資格及提名資格,而第二審判決有罪者,會被撤銷或開除黨籍。
不過,條文也提及,就算未經法院判決有罪,但經廉能委員會或中央考紀會認定損害黨譽,仍得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不得參與黨內各項選舉,並不得由黨提名為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
另外,根據國民黨《違反黨紀處分規程》,涉犯賄選者,若該案受受社會高度矚目,其犯罪情節重大者,經法院裁定以高額保釋金具保、羈押或一審判決有罪,中央考紀會就會先行停止黨權;法院判罪確定,就撤銷或開除黨籍。
在民進黨方面,根據民進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16條,若以金錢或重大利益行賄,就會予以除名處分,也就是開除黨籍;若收賄,會被處以停權1年以上、3年以下。
不過,若是僅在檢調約談調查階段、尚未起訴或法院一審判決之前,要視情節重大與否,民進黨廉政會可先行立案調查、啟動程序。
綜上所述,對於賄選情事,以藍綠黨規和過去往例來看,基本上仍會先觀察法院一審判決是否有罪,再做進一步的處分,國民黨是停權、民進黨是除名(開除黨籍),國民黨則要等到二審有罪才會撤銷或開除黨籍,也就是說,民進黨比國民黨還要嚴格。
另外,若是情節重大而引發社會矚目的案件,兩黨就會先行啟動調查程序。
對於近期多起地方選舉候選人疑涉賄選、遭檢調約談,由於尚未遭到起訴或一審判決有罪確立,這些候選人仍有資格參選到底,而無論他們最後當選與否,若確定被起訴,待法院一審判決有罪後,就將面臨被黨紀處分的命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