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指控施工擾動樹根 鑑定結果未能證實
判決指出,養工處主張,營造公司施作人行道路面打除、埋設涵管及集水井,可能擾動樹穴與樹根,造成樹木支撐力不足,卻未設置支撐架或圍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則未盡監造及工地安全監督責任,兩家公司都應分擔賠償。
不過,營造公司辯稱,路樹倒塌可能與根部腐爛、褐根病及強風有關,且樹木養護並非工程契約範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也表示,監造工作不包括路樹管理、移除或設置警告標示。
法院進一步指出,養工處主張施工開挖深度超過90公分,但依工程設計資料,側溝深度僅12至15公分,只有集水井設計深度達90公分,且集水井與倒塌後外露的樹根仍有距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受託鑑定後,也無法認定路樹倒塌是因刨除路面、擾動樹穴而造成,市府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施工與事故有直接關聯。
包商事發前已通報 市府仍未能證明有過失
法院也認定,營造公司在2018年12月26日施工後,曾透過LINE通知監造人員,表示路樹需要現場處理才能繼續後續工程,相關訊息也轉知養工處承辦人員。市府原訂2019年1月2日請樹木專家到場檢視,但路樹已在兩天後的12月28日倒塌。法院認為,連負責道路及路樹養護的養工處,當時都未認定樹木有立即倒塌危險,難以要求沒有植物專業知識的施工及監造人員,必須及時判斷樹根感染褐根病的風險。
法院指出,市府既未能證明施工造成樹木倒塌,也無法證明兩家公司違反應負的防範義務,因此依國家賠償法代位求償及追加民法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均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養工處負擔。判決仍可依法上訴,尚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