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辯論終結前,檢方對14名被告求處1至2年重刑,其中尚未除役且在案發後已入伍補服替代役的邱姓役男被求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為檢方求處刑度最低的役男,而今日法院作出判決,邱男僅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但未獲緩刑宣告。院方說明,主要因為邱男曾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受有期徒刑宣告且在2024年2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迄今尚未滿5年,不符合《刑法》緩刑要件,因此未宣告緩刑。
院方也針對陳志明及14名役男的判決及量刑理由做出說明,15人均同時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役齡男子以不法方式變更體位避免徵兵處理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法院依想像競合規定,均從一重斷處,但唐振剛等14名役男均符合自首要件,因此依法減輕其刑,陳志明雖不具役男身分,但法院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就所犯14罪分別量處10月至2年刑度。
量刑部分,法院審酌被告等明知服兵役為國民應盡義務,仍以不正方法變更役男體位,使役男免役或逃避兵役,而此案屬妨害兵役罪較嚴重之態樣,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及公信力,影響役政主管機關對體位及徵集資料之正確管理,並動搖國民對國防安全及社會秩序之信賴,所生危害非輕,因此審酌各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逃避役期長短、是否已除役、原判定體位等,量處有期徒刑6月至1年10月刑度,除邱姓役男未獲緩刑外,其餘13人均獲3或4年緩刑,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