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4年6月17日深夜,張靖玲因哥哥感冒,要求張男戴上口罩,雙方因此在家中爆發口角。張男情緒激動,拿起拐杖朝張靖玲揮打,造成她左前額挫傷合併頭皮下血腫等傷害,張靖玲隨即打電話報警。
張男到案時坦承確實拿拐杖敲打張靖玲頭部,但辯稱自己並非刻意朝妹妹頭部攻擊,而是「垂直性」拿著拐杖上下揮打,目的是「掃一條路出來」。進入審理程序後,他又改稱當時是張靖玲先拿酒精噴他,因此自己是出於防衛行為。
不過,法院檢視現場錄音、錄影後,認為張男的說法與證據不符。從錄音內容可聽見,張靖玲當時要求張男戴上口罩,張男則強調「這裡是我家」、「如果妳不喜歡的話,妳可以走人」,張靖玲則回應「不好意思,是誰感冒,是誰感冒」,隨後現場傳出物品碰撞及拍打聲,張男、張靖玲的母親也在一旁勸架,張靖玲並表示「他又再度動手打我」。
另一段影片則拍下張靖玲打電話報警的過程,她向警方表示「我剛剛我在家裡我哥哥拿拐杖動手打我,我很害怕」。此外,張靖玲也曾質問張男「你拿拐杖打我」,張男則回嗆「為什麼不行」、「為是妳先惹我,還是我惹妳」,相關內容均成為法院審酌的重要證據。
法官認為,現有證據並未顯示張靖玲曾拿酒精噴灑張男,因此張男主張自己是遭攻擊後防衛,難以採信。法院認定張男持拐杖毆打妹妹,主觀上並非出於防衛目的,且雙方為兄妹關係,卻未以理性方式處理紛爭,反而持拐杖攻擊,顯見欠缺情緒管理及法治觀念。
法院審酌張男於準備程序時始坦承犯行等情狀,依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