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男子與提告嫩妻從女方15歲時開始交往同居,雙方並於2024年7月修成正果步入禮堂,卻在今年初離婚收場。嫩妻在離異後前往警局報案,指控前夫長期偷拍她私密影像,檢警則持搜索票前往男子位於高雄市新興區的居所搜查,當場在扣案的手機中,查獲多張嫩妻在未成年期間遭到拍攝的私密影像與性交過程記錄。
由於嫩妻在偵查與審理過程中明確表示無意調解,並請求依法嚴懲,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考量男子雖坦承犯行,但拍攝未成年性影像的行為已對被害人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造成難以抹滅的不良影響,審酌男子犯罪情節,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等共7罪分論併罰,合併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可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