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地檢署說明,10月5日接獲台灣高等檢察署通知,得知劉姓檢察官遭警方攔檢後,驗尿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隨即指派主任檢察官展開內部行政調查,釐清相關事實。
經調查發現,劉男今年2月27日在新北市蘆洲區遭警方攔檢,採尿送驗後,鑑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劉男也坦承驗尿前曾施用第二級毒品,相關違失事證明確。
北檢於10月13日召開職務評定審議會,認定劉男行為不檢、未能謹言慎行,已損及檢察官職位尊嚴及職務信任,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2款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等規定,且違失情節重大,因此依《法官法》相關規定,於同日函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以昭公信。
北檢指出,劉男對於此次因一時失慮施用毒品,深感歉意與懊悔,並已主動提出辭呈。該署已以最速件函請台灣高等檢察署轉送法務部,辦理後續人事程序;在辭職令生效前,劉男已請假暫停行使檢察官職務。
北檢強調,對於所屬檢察官涉及施用毒品案件,深表遺憾與痛心,並重申「毒品零容忍」的嚴正立場,未來將加強平時考核,落實內部控管及風險防範機制,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