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後跟監衝撞 街頭瘋狂砍殺妻妹雙亡
判決指出,謝文雄長期無穩定工作且經濟仰賴妻子與娘家接濟,後因購屋壓力與妻子萌生離婚意念,謝男竟屢屢施暴。謝文雄先前曾徒手毆打妻子、砸毀存錢筒而觸犯保護令。去年7月7日上午,雙方家事法庭開庭結束後,謝文雄駕車在土城區中央路一段尾隨並追撞妻子與妻妹共乘的機車。
機車倒地後,謝文雄持廚刀與鋁棒下車,先朝妻妹頸部等處連刺至少3刀;妻子見狀奮力從背後拉扯阻止,謝文雄竟轉身向妻子狠刺至少7刀,並拿鋁棒重擊其頭部至少3下,造成姊妹倆因大量出血送醫不治。
被告辯稱「情緒風暴」 犯後逃逸發文挑釁毫無悔意
謝文雄在審理期間雖坦承犯行,卻對關鍵細節以「記不得」推諉避重就輕。他辯稱自己深愛妻子與孩子,是因為面對離婚與失去親密連結,開庭後見妻子與妻妹有說有笑自覺遭拋棄,一時陷入極端情緒風暴與失控衝動。精神鑑定亦指其具有邊緣型人格傾向。
謝文雄行兇後隨即開車跨縣市逃逸並拋棄兇器,甚至在社群貼文挑釁,並致電妹夫冷血告知妻妹死訊。法官認定其完全不在乎子女處境,且審理期間未見真摯檢討,毫無真實悔意。
法官痛批罪行殘忍 但受限「憲判8號」門檻難判死刑
法官論刑時直指,被害妻子無任何過錯,妻妹過去甚至常幫謝文雄說話,謝文雄卻為滿足私慾與控制欲公然街頭行兇,不僅讓岳父母一次失去所有子女、妹夫甫新婚即受喪偶之痛,更讓未成年子女陷入極度創傷,實屬罪大惡極。
對於檢方與家屬「殺人償命」的死刑訴求,判決附論特別依據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詳細說明本案依法難以判處死刑的四大關鍵理由:
1. 非預謀蓄意連續殺人:謝文雄是開庭後受突發刺激失控,無證據證明其預謀殺害妻妹;妻拉扯阻攔時謝才轉而殺妻,不符預謀蓄意連續殺人要件。
2. 手段未達極端凌虐:謝文雄持刀棒於數分鐘內致死,手段固然殘忍,但尚未達使用爆裂物或極端凌虐折磨之特別殘酷程度。
3. 結果未達多數人標準:本案不幸奪走2命,但依憲判意旨,「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死亡人數通常需達3人以上。
4. 未達無教化可能性:台大醫院鑑定認定謝文雄具一定矯治與再社會化可能,若在監接受教化與醫療處遇可降低再犯風險,檢方未能證明其欠缺教化可能性或有高度再犯危險。
合議庭最終認定本案未達「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要件,依法無從判處死刑,決議宣告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