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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震突掏手機拍片!噁男被告還辯「她有同意繼續做」遭法院打臉:沒說不行≠願意
女子慘遭炮友拍攝性影像。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車震突掏手機拍片!噁男被告還辯「她有同意繼續做」遭法院打臉:沒說不行≠願意

台北一名男子相約一名女網友發生性行為期間,竟未經同意兩度拿手機拍攝性影像,即使女方不斷遮臉、明確喊出「不要再拍了」等語仍不肯罷手,最後被女方一紙告上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同意發生性行為不等於同意錄影」,最終依違反意願攝錄性影像罪及非法蒐集個資罪,各判8月,合併執行1年2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台北一名男子阿瑋(化名)與麗麗(化名)透過IG互相追蹤認識後,於2024年6月16日凌晨2時許相約北市某停車格「後座車震」,怎料阿瑋竟罔顧麗麗的躲避、出手撥開,執意拿出手機拍攝2人的激戰過程,就連麗麗明確表示「不要再拍」時也未停手。不料,阿瑋隔天晚間9時許相約麗麗來到自己住處激戰時,又再次拿出手機拍攝。
不過,阿瑋卻辯稱自己拍攝前有告訴麗麗要拍影片作為紀念,在他明確表示不會外流後,麗麗也同意拍攝,還主張若麗麗真的不同意拍攝,應該會在當下反抗,而不是繼續與他發生進行性行為。
麗麗則在庭上表示,阿瑋並未事先詢問她是否同意拍攝,而且她之所以雙手遮臉、把臉轉向左側,就是因為不願入鏡,然而不管她如何反抗,阿瑋都沒有停手的意思,還在談到被拍攝性影像的經過一度哭泣。

法院:同意性行為不等於同意拍攝 「沒有說不行」也不是同意

對此,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若非親身經歷相關事件,麗麗事隔近2年後仍能對2次拍攝過程作出上述情緒反應,顯見證述具有可信性。法院勘驗相關影像後,發現畫面中麗麗的確曾以左手、頭髮、棉被遮住臉部,影像中還可聽見麗麗所處「不要再拍了,會拍到臉」、「我真的要生氣了」,未料阿瑋竟還拉開麗麗的雙手,最後拍到女方的臉部、身體及性行為。
另外,法院檢視麗麗與阿瑋的對話紀錄後,只見麗麗曾寫下「那你會尊重我嗎」、「我真的不喜歡打砲到一半拍那個什麼奇怪的影片真的很解」、「我也希望你可以刪掉」、「我很認真」、「X我連做夢都會夢到那個影片外流」等語,足以補強麗麗「從未同意拍攝性影像,並要求刪除」的說法。
法院指出,麗麗「是否同意發生性行為」與「是否同意拍攝性影像」是2件不同的事情,拍攝性影像應建立在雙方明確同意的基礎上,若對方已表示不同意,就不得繼續攝錄,不能因為對方沉默就以「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半推半就」來解釋。
法院認定,阿瑋拍下的影像包含麗麗臉部、身體等可直接辨識個人身分的特徵,因此也屬於個人資料,再加上阿瑋是在違反麗麗意願的情況下拍攝影像,足見阿瑋對於性別平等意識及性隱私維護的概念嚴重欠缺,不思尊重女性,法治觀念也薄弱不足。
法院審酌阿瑋始終否認犯行、毫無悔意,犯後態度難認良好,而且也未與麗麗達成和解,考量阿瑋從事餐飲業、無人需扶養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以及犯罪動機、情節、手段、目的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最終依違反本人意願攝錄性影像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各判阿瑋有期徒刑8月,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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