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踩空摔傷 昏迷一周不治
判決指出,陳姓老翁是台南市集中市場零售攤販職業工會會員,工會於2023 年8月為其投保團體傷害保險,約定意外身故保險金200萬元,受益人為其兒子。2024年元旦凌晨零時許,陳翁在自宅爬樓梯時意外踩空摔倒撞擊頭部,兩小時後被妻子發現昏迷不醒,緊急由救護車送往郭綜合醫院急救並住院治療。
陳翁因嚴重頭部外傷導致硬腦膜下血腫,急救期間持續重度昏迷,於同年 1 月 8 日宣告不治,檢方相驗證明書載明死亡方式為「意外死」。
產險公司辯稱 內在疾病致心驟停
泰安產險拒賠並抗辯指出,陳翁本身患有第二型糖尿病、高血壓、心臟衰竭及末期腎臟病等重大疾病,案發前已有嚴重咳痰與呼吸困難等症狀持續三天。業者強調,救護紀錄勾選「非創傷」,且陳翁到院前已心臟驟停,顯見係內在器官疾病惡化導致心驟停後才跌倒,肺炎也非跌倒直接引發,死亡過程屬於內在疾病逐步惡化,不符意外險理賠條件。
法官採信成大鑑定 認跌倒為主力近因
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指出,傷害保險因果關係應採「主力近因原則」。依成大醫院病情鑑定報告,陳翁跌倒後即出現嚴重腦傷與重度意識障礙,需依賴呼吸器與臥床,其後續出現的肺炎與血氧下降,完全是在嚴重腦傷後昏迷臥床背景下逐漸惡化的併發症,兩者具有連續且合理的醫學關聯。
法官強調,受益人已證明意外傷害具有相當致死可能性,保險公司若主張係疾病所致應負舉證責任,但泰安產險未能提出有效反證。法官據此認定跌倒為致死主要原因,判令泰安產險敗訴,必須給付 200 萬元保險金,並自2024年2月21日起按年息 10% 加計遲延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