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強行上路 失控自撞山坡護牆
檢警調查,嚴男於2024年3月12日晚間6時至9時許,在屏東縣恆春鎮「船岩漁村料理」餐廳內飲用金門58度高粱酒後,明知酒精已嚴重影響駕駛與操控能力,仍於晚間9時許強行開車載著20歲兒子上路。晚間9時19分許,當車輛沿恆春鎮台26線由南往北行駛至36.5公里處前時,嚴男因受酒精作用影響控制力與注意力大幅降低,車輛突失控猛烈撞擊路邊山坡水泥護牆。
這起強烈撞擊導致車輛嚴重毀損,嚴男自身受有右膝蓋開放性骨折、胸腹部大面積擦傷等多處傷害。副駕駛座的親生兒子受創更為嚴重,受有後顱窩顱內出血、胸腹部挫傷及雙腿骨折等重傷,經緊急送往南門醫院急救後,仍於當晚10時34分因胸部挫傷併發氣血胸宣告不治。嚴男經送醫採血檢測,血液酒精濃度高達214mg/dL,換算呼氣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7毫克。
警消到場焦急喊「我的兒子」 當場坦承肇事構成自首
案發後,警消與救護人員趕抵現場,嚴男雖身受重傷,仍心繫孩子焦急喊著「我的兒子」,並當場向搜救人員坦承「我…撞的…」,主動表明為肇事駕駛,因而符合自首要件。檢警偵訊及法院審理期間,嚴男對酒駕奪走愛子性命的犯行均坦承不諱。
這場無法挽回的悲劇讓嚴男深陷極度自責與喪子之痛,而被害人的祖父、母親及前岳母等家屬,考量到嚴男平日獨力負責死者的日常生活照護,且離婚後仍須撫養另外2名子女並照顧年邁父母,最終選擇原諒嚴男,並主動向法院遞交陳情書與諒解陳述書,為其求情。
法官審酌「情輕法重」 罕見重罪給緩刑自新
屏東地院合議庭在量刑時指出,嚴男無視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10年內再犯酒駕致死罪,本應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刑。但法官審酌,嚴男在員警到場時即當場認罪符合自首要件,依法先予減刑。
再者,死者為其親生骨肉,嚴男自身已飽受喪子折磨,且全家親屬皆具名原諒求情,若宣告減刑後之最低刑度(2年6月)仍顯過重,遂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遞減後量處有期徒刑2年。
合議庭考量嚴男目前有正當工作且家庭支持系統穩定,家中仍有長輩與子女需要扶養,若即刻入監將使全家生活陷入困境,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遂諭知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判決確定2年內接受12場次法治教育課程,給予深切記取教訓、改過自新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