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毛引發生理反應 美容師控遭強暴
判決指出,這起案件發生在2025年12月15日下午2時許。被告楊姓男子前往A女經營的工作室進行熱蠟除毛。A女指控,楊男在除毛過程中因有生理反應,竟不顧她極力反對與反抗,強行將她壓在美容床上,脫去衣褲後侵犯得逞。直到她的丈夫與廖姓友人進入房間查看,赫然發現雙方全裸,丈夫氣得當場揮拳痛毆楊男,楊男被打後狼狽逃逸。
男客坦承兩人發生性關係 堅稱「雙方合意」無暴力
面對指控,被告楊男喊冤否認。他坦承雙方確實有發生性行為,但強調是「雙方合意」,絕對沒有違反對方的意願,更沒有使用任何暴力或強制力。
台南地院合議庭調閱偵查卷宗後指出,雖然A女丈夫與友人證稱,進房時看到雙方全裸、楊男遭毆打後求饒逃跑,A女則眼眶泛紅、坐在地上神情落寞;但這些證詞只能證明「雙方發生過性行為」及「事後被丈夫撞見挨打」,無法補強證明被告有施以強制力或違反意願。
法官進一步點出關鍵疑點:A女當時身處自己的工作室,若真遭顧客強制性交,縱使當下因驚嚇不敢反抗,但當丈夫和友人開門進房時,衡情應會立刻大聲呼救或向親友求援,但A女卻「呆立、安靜」未作反應,顯然違反常情。
創傷證明難歸咎性侵 台南地院裁定駁回確定
A女被發現時衣物完整散落、並未破損,難以推論有遭受強大暴力掙扎的痕跡,明顯欠缺物證。A女提出精神科診斷證明雖顯示有憂鬱及創傷後壓力症,但現代人壓力來源多重,可能是因事情被丈夫發現所致,無法直接作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不能單獨歸咎遭到性侵。
法官認為,原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處分並無違誤,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難以憑單一指訴讓被告負起重罪責任,因此裁定駁回聲請。全案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