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發生於2025年8月15日凌晨4時許,女子在法院審理時證稱,當時她身穿黑色西裝短褲,行經公園旁邊的騎樓時,身後突然有人朝她衝來,她感覺到下體一陣刺痛,一瞬間感覺有類似手指的觸感,順著她的褲管滑過去,並且直接往上摳。
女子遭受侵犯後,憤怒地追著陳男跑,但陳男一邊發出「嗚呼」、「耶」的聲音,一邊雀躍地往前奔跑,讓她追不上;事後妮妮驗傷,發現下體受有0.3公分的撕裂傷,罹患慢性創傷後壓力症,不敢一個人待在外面,也無法搭乘大眾運輸,還因此把工作辭了。
一審法官認定,陳男的犯行僅約1秒,在女子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其侵害行為就已經結束,因此認定強制性交罪不成立,依性騷罪判1年8月。可上訴。
北檢揪一審「漏判傷害」 認為撕裂傷應另論罪
判決出爐後,北檢提出上訴,檢方認為,陳男用手指害女子的左側陰唇受有0.3公分撕裂傷,不過一審認定陳男當時僅用手指隔著內褲,瞬間碰觸到女子的外陰內,並未進入陰部內,因此認定尚未達強制性交的程度,最後依性騷擾罪判刑。
北檢不服判決,認定陳男的行為既然造成女子身體受傷,仍應另論傷害罪,一審卻只針對性騷擾部分判決,顯然有漏未審酌的地方。
此外,北檢認為陳男犯後態度不佳,遭起訴後仍一再辯解是女子曾辱罵他、與他發生口角,可見並未真正反省,也沒有賠償被害人損害或取得諒解,因此沒有可以從輕量刑的事由。
還有前科、另涉性侵 北檢認1年8月刑度過輕
檢方另指出,陳男過去已有妨害自由、傷害、妨害公務等前科,且本案發生後不久,又因涉嫌對另一名女子錄影並強制性交,遭桃園地檢署提起公訴。檢方認為,以上情況顯見一審刑度與陳男應負的責任並不相當,因此主張撤銷原判決,改判陳男2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萬以上的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