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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刑訴基本功太差──高院審判長張惠立的離譜誤判
張惠立裁判品質低劣,離譜裁判迭遭最高法院嚴詞指摘。示意圖,圖片取自網路

司法烏龍檔案:刑訴基本功太差──高院審判長張惠立的離譜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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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0 06:30:00最後更新 2026/09/20 06:30:35

黃錦嵐/資深司法記者
港星周星馳在《九品芝麻官》電影中,有一段數名反派對名妓柳如煙企圖強暴時都不約而同說出的威脅台詞─「你就算叫破喉嚨也沒有人會來救你!」,這段「叫破喉嚨……」台詞,廣為流傳後,逐漸演變成眾所週知的搞笑「典故」。
周星馳電影中「叫破喉嚨…」一節的劇情,是詼諧有趣、無厘頭的,但是,假若這段劇情不是發生在妓院、曠野或社會幽暗處,而是發生在公開審判的法庭上,尤其發生在高等法院審判庭,恐怕就讓人欲哭無淚了。
以下,筆者要評述的高院審判長張惠立離譜誤判,除了彰顯出其「刑訴基本功」太差之外,更揭露出周星馳電影中「叫破喉嚨…」一節的劇情,不僅被強暴的被害人可能哭訴無門,連刑案被告及其律師也只能上訴最高法院尋求救濟了。

壹:伍心茹被訴販賣二級毒品案─被輕忽的小毒販訴訟人權

據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小刊的起訴意旨,伍心茹是台北市的安非他命小毒販,112年4月11日,吸毒者江清池聯繫楊曉芬討論購毒事宜,楊曉芬與伍心茹聯繫後,當天下午,伍心茹前往楊曉芬的住處,由伍心茹與江清池完成甲基安非他命交易。
在林小刊檢察官的起訴證據中,楊曉芬是伍心茹論罪的主要「敵性證人」,她的偵訊證言,是伍心茹販毒的關鍵證據,可是,她的證詞,自偵查期間起,迄一、二審判決,始終未經交互詰問的合法調查程序,即逕行採為伍心茹論罪的主要證據。
本案台北地院審判長林虹翔(受命法官張敏玲)於114年9月,依販賣二級毒品罪判處伍心茹5年2月有期徒刑,依幫助施用二級毒罪判處楊曉芬有期徒刑3月,伍、楊均不服上訴,高院審判長張惠立(受命法官邱鼎文)於115年4月判決上訴駁回,楊曉芬未上訴確定,伍心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段景榕於115年8月19日將伍心茹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參見115年台上字第3662號判決)。
本案的審判離譜態樣,可分兩部分評述,其一,是關於本案一、二審法官的「刑訴基本功」太差部分,其二,是一、二審法官、檢察官都怠於法定調查證據職責(太懶)部分,高院承審法官甚至顛倒卷證。

貳:「刑訴基本功」太差之一─敵性證人究竟應由檢察官或由被告聲請調查?

刑事訴訟法上,毫無爭議的「刑訴基本功」是:形式上不利於被告稱之為「敵性證人」,形式上利於被告的證人稱之為「友性證人」,基於舉證責任分配與交互詰問制度設計之原理,「敵性證人」都應由職司舉證控訴的檢察官負聲請法院傳喚到庭踐行交互詰問之責任。
其實,即使不論刑事訴訟法如何規定,僅憑社會常識(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亦可判斷得出:「敵性證人應由檢察官負責聲請、負責舉證」的結論,若責令被告負責聲請、負責舉證,豈非要求被告聲請傳喚不利於己的「敵性證人」、進而自證己罪?
可是,就是這麼顯而易見的「刑訴基本功」,台北地院審判長林虹翔(受命法官張敏玲)搞不清楚。竟然說:「本院已予被告伍心茹聲請傳喚證人楊曉芬到庭對質詰問之機會,經被告伍心茹之辯護人明確表示不聲請傳證人楊曉芬,應認被告伍心茹已捨棄對質詰問之權利。」
至於高院審判長張惠立(受命法官邱鼎文)也一樣「莫宰羊」,竟然說:「伍心茹及其辯護人於原審(指北院)及本院(指高院)審理時均以楊曉芬屬檢察官證人為由而不聲請傳喚楊曉芬作證,顯已放棄聲請調查證據之權利。」
正因為上述「刑訴基本功」太差,因此,衍生出之後一連串的論證違誤,混淆證據有無證據能力與是否經合法調查之概念,即是其一。

參:「刑訴基本功」太差之二─混淆證據有無證據能力與是否經合法調查之概念

在本案中,楊曉芬是伍心茹論罪的「敵性證人」,而刑事訴訟法上之交互詰問,乃是證人於法院審判中的合法的調查程序,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經合法調查的證據,始可作為判斷的依據,這是屬於人證的調查據程序之一。
至於敵性證人,倘若檢察官未(或怠於)聲請傳喚調查,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也明定,法院應曉諭檢察官聲請調查。
以楊曉芬而言,她的偵訊證述,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的傳聞例外,依法定程序,承審法官應先論證檢察官偵訊時是否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先確認她的偵訊證詞具有證據能力,才有進一步依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及採為論罪依據。
綜觀張惠立與邱鼎文的論證違誤,可以發現,正因為她們的「刑訴基本功」太差,以致刑訴法中保障被告詰問權及防禦權的「曉諭檢察官聲請傳喚楊曉芬作證」、「傳喚楊曉芬到庭踐行交互詰問程序」等法定調查人證程序,統統不見了,檢察官偵訊楊曉芬的證述,就在未經合法調查程序下,逕行成為伍心茹的論罪主要證據了。

肆:怠於調查論證、顛倒卷證

如前引述,本案不止一、二審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均怠於聲請傳喚楊曉芬到庭作證,一、二審法官更離譜,竟都敘明:「被告不聲請傳喚楊曉芬」、「被告應已捨棄對質詰問權」,事實上,卷證資料顯示,顯然完全顛倒了。
據最高法院引述的卷證資料,被告伍心茹始終否認透過楊曉芬聯繫而販賣毒品給江清池,其法扶辯護律師蘇三榮於台北地院審判時也主張,楊曉芬之偵查陳述未經合法完足之調查,應由檢察官聲請傳喚到庭,如檢察官未聲請,法院應曉諭其聲請,以落實被告反對詰問權之保障。
待案件上訴高院,被告伍心茹及法扶辯護律師蘇三榮仍持相同主張,甚至具體指摘台北扡院判決以被告未聲請傳喚楊芬為由,認定被告已捨棄詰問證人之權利,逕將楊曉芬偵查中之陳述採為判斷(論罪)依據,違背證據法則。
法扶辯護律師蘇三榮於審判程序辯論時更明確強調:「楊曉芬係檢方證人,應由檢察官聲請傳喚為主詰問,上訴人(被告)並無同意放棄詰問權。」
以上卷證資料顯示,被告及其辯護律師於一、二審都明確以未經對質詰問為由爭執楊曉芬偵查中證述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並主張應由檢察官聲請傳喚楊曉芬為主詰問,顯非明白捨棄反對詰問權,可是,台北地院審判長林虹翔(受命法官張敏玲)堅持不理,仍然違法採證論罪,而高院審判長張惠立(受命法官邱鼎文)罔顧被告及其律師的納喊主張,仍未予糾正,遽行維持。
綜觀台北地院審判長林虹翔(受命法官張敏玲)與高院審判長張惠立(受命法官邱鼎文)的顛倒卷證,罔顧、怠忽被告對質詰問權及防禦權的離譜態樣,筆者認為,簡直是活脫脫的「叫破喉嚨也沒有人會救你!」的司法審判版。更是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刑事訴訟罪名及權利告知」之一─「被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典型「副面教材」案例。

伍:餘論─張惠立的離譜誤判前科累累

張惠立,是司法官訓練所第30期結業,算是十分資深的刑事法官,曾調最高法院辦案3年,104年9月回高院任刑庭庭長,109年間擔任女法官協會理事長,114年間,女法官協會還推荐她為大法官候選人,目前是高院充任審判長,乍看她的司法經歷,應該是聲望崇隆的好法官,可是,細究她的審判品質,印象卻完全改觀。
先說記憶猶新的烏龍審判案例。筆者於115年5月23日曾在《鏡報》評述過她擔任審判長審判的陳昱瑋加重詐欺案,犯下扭曲卷證、不依證據判決謬誤,致使被告的訴訟人權蕩然無存;115年1月也曾在《鏡報》上評述過她擔任審判長審判的鄭育鑫毒品案時,同樣犯下論證扭曲卷證,判決不依證據等離譜違誤。
當時,筆者並未詳細介紹她這位「司法烏龍檔案」的「常客」,如今,她任審判長再出現本件離譜誤判,讓筆者覺得有詳細介紹她的「豐功偉績」之必要。考慮到或有人認為,高院的離譜誤判,主筆草擬裁判書稿的受命法官應負較大的責任,審判長有時是改不勝改,挺無奈的,因此,筆者以下挑選4件離誤判,將重心放在她擔任受命法官兼任審判長,形同一人獨任審判的離譜審判案例。
第1件是張惠立受命兼審判長的李*振家暴殺人案更一審判決(評論文111年1月24日刊於《上報》),《李案》原本經張惠立判刑8年確定,可是,案經執行3年後,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的非常上訴審自為判決,改判李*振有期徒刑7年6月(參見110台非字第244號判決),卻揭露了張惠立抄襲一審判決理由的離譜違誤。
第2件、第3件分別是:張細民販毒案與林鴻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前案是證據空洞、草率判重刑:大違嚴謹證據法則、罪疑唯輕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參見109年台上字第2393號判決;後案是不理最高法院的發回指正,罔顧(剝奪)被告的憲法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對質詰問權,逕採3名證人審判外陳述為論罪依據(參見108年台上字第3637號判決)。
這2件離譜誤判,筆者於109年6月22日以「司法烏龍檔案─如此裁判品質竟然也能擔任高院庭長」為題,刊於《上報》。值得注意的是,林鴻槍炮案與伍心茹販毒案,時隔7年之久,可是,兩案離譜論證態樣,如出一轍,法官的離譜誤判態樣,竟然如同犯罪慣犯般,也有「烏龍離譜模式」,匪夷所思!
第4件離譜誤判,是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張惠立受命兼審判長於108年7月判決馬英九無罪,因依法不得上訴而定讞(參見高院108年矚上更一第1號判決)。
不過,張惠立這件無罪判決,是在漫天炮火中定讞的。不止輿論多有質疑張惠立的無罪論證有違法之虞,林憲同律師到北檢按鈴告發張惠立涉嫌瀆職;監委陳師孟抨擊法官濫用自由心證;台北地檢署也在媒體上與高院隔空交火,甚至透過媒體放話─可能建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筆者採訪數位最高法院法官議論,也曾於108年7月13日在《上報》,以「司法論衡:馬英九洩密案無罪定讞是對的嗎」為題,質疑張惠立的無罪論證至少犯了「打擊錯誤、訴外裁判」、「自行創設限制」、「主文有違背法令之虞」,換言之,假若馬英九洩密案上訴最高法院,因判決違背法令而被撤銷發回更審的可能性極高。
除了略舉以上4件受命兼審判長的離譜論證案例之外,張惠立擔任審判長的指揮訴訟離譜誤判態樣,尚有於107年10月間,在審判董子綺偽造文書案時,犯下「顛倒辯論程序」的嚴重違反訴訟程序規範謬誤;108年6月,張惠立任吳*鉅、吳*玄共犯誣告案審判長時,也犯下幾乎完全相同的「顛倒辯論程序」謬誤,這2案都是審判長指揮訴訟職權,張惠立責無旁貸。
最後,筆者十分不解,類似張惠立這樣裁判品質低劣,離譜裁判迭遭最高法院嚴詞指摘的資深法官,竟然還能久任高院庭長、審判長,甚至還有女法官協會推荐她去當大法官(幸好不是司法院推荐),司法這蹚水,太渾太深了!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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