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4年10月間,台朔重工朱姓員工交寄一封信件給佳里郵局員工王姓男子,信封封面載明「請收信人支付郵資」。任職佳里郵局業務佐的侯姓男子(已於2025年7月退休)發現該信後,未依規定加蓋欠資戳記,也未向同局收件人王男收取欠資及手續費,竟私自打電話至寄件人公司要求補繳郵資。
接聽電話的同事轉述,侯男在電話中「抱怨一堆」、「一直念一直念」,質問「怎麼可以寫對方付郵資」,隨後更將信件附上警示說明,以公件掛號退回寄件人,引發民眾向郵局反映其服務態度欠佳。
台南郵局調查後,認定侯男未妥適處理欠資郵件,且應對技巧與服務態度貶損郵政聲譽,經考成會審議決議核予記過1次處分。侯男不服提告辯稱,郵件分揀非其主要職責;該信未事先申請「指定收件人付費」,本就不符合寄送規定應予退回,並非欠資郵件;且他發現異常後已通報稽查人員,郵局未調查真相即濫用懲處權限,程序亦不合法。
法官審理後指出,依《郵件處理規則》,未付足資費之郵件客觀上即屬「欠資郵件」,縱使信封寫有收件人付費,若未經申請,仍應回歸一般欠資程序辦理。依規定,欠資郵件應「先向收件人收取」,收件人拒付或無法投遞時,始得退回向寄件人收取。
侯男未向同局收件人確認付費意願,即私自聯繫寄件人並退件,違失情節明確;縱曾向稽查通報,亦不能解免其違規責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郵局懲處程序與裁量均無違誤,判決駁回侯男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