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機車掛牛肉麵 他嘴饞偷走吃光光
判決指出,今年4月26日傍晚18時42分許,林男行經苗栗縣頭份市統一超商珊湖門市前,發現民眾李姓男子將裝有1碗牛肉麵的塑膠袋,掛在停放於現場的機車腳踏墊掛勾處。
林男一時嘴饞、起了歹念,趁對方不注意將牛肉麵竊走,得手後直接食用殆盡。李男發現物品遭竊後報警,警方調查並調閱監視器,掌握林男犯行。林男到案後在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案,供述也與被害人證詞、監視器畫面及現場照片相符,法院因此認定犯行明確。
170元牛肉麵微罪沒和解 法院揭代價
法院審酌林男竊取牛肉麵1碗,價值僅170元,卻未尊重他人財產法益,犯後雖坦承犯行,卻沒有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另考量他過去有公共危險前科,以及家庭經濟、教育程度等情狀,最終判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每日以1000元折算。
至於被偷走的牛肉麵,因已遭林男吃完,既未扣案也沒有實際返還被害人,不過法院認為犯罪所得僅170元、經濟價值低微,因此依刑法規定,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