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朱弘洋2025年8月5日凌晨及上午在汐止區工建路的住處內,先後施用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與甲基安非他命,精神狀態受毒品強烈影響之下,仍於下午2點15分許駕車外出,才開不到8分鐘、當日下午2點23分,朱男行經汐止區大同路一段往台北方向、欲左轉民權街一段時闖紅燈急左轉,對向直行曹姓騎士避轉不及,兩車發生猛烈碰撞,曹男當場被撞飛倒地。
警方獲報趕抵現場,不僅在朱男車內查獲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吸食器及玻璃球等證物,經採驗尿液後更驗出多重毒品陽性反應。曹男則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肝脾裂傷及腹腔大量出血,經送醫急救後於當晚11點23分不治身亡。
國民法官法庭表決 認毒駕致死、累犯量處8年
本案審判長蔡守訓、陪席法官梁志偉、受命法官郭書綺及6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合議庭8月31日起至9月2日密集開庭,在檢視各項事證、考量量刑因子並詳盡討論表決後,認定朱男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毒駕致死罪。
合議庭審酌朱男構成累犯,但也符合自首要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年;另扣案之透明晶體3包、褐色晶體1包、白色晶體1包、黏稠狀液體1瓶及吸食器、玻璃球等違禁物,均宣告沒收銷燬。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