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恒在庭上主張,案件纏訟多年,他從未逃避司法,也沒有妨礙審判,既然最高法院已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就代表案件仍有事實與證據待重新釐清。他強調,不能因檢方起訴、提出證據,就先把他當成有罪之人。
稱應「無罪推定」 顏寬恒喊冤:要證明清白
顏寬恒表示,自己要求的其實很簡單,就是在法院尚未作成確定有罪判決前,應受到「無罪推定」保障,也應享有普通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他更說,自己不是要逃避司法,而是願意留下來面對審判,「把事情說清楚,證明自己的清白」。
顏寬恒也提到,身為公眾人物,聲請「解除境管」可能遭輿論片面解讀,甚至引發政治攻擊,但基本權保障及強制處分必要性,應由法院依法律與具體事實判斷,不該因公眾身分就放棄依法救濟的權利。
法院不買單:7年10月重刑成關鍵
不過台中高分院指出,顏寬恒先前因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已遭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雖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但目前犯罪嫌疑仍屬重大。
法院認為,被判重刑者往往伴隨逃亡可能,顏寬恒目前也沒有高齡或身體疾病等不利逃亡因素,因此難認他的逃亡可能性「微乎其微」,反而客觀上存在規避審判程序及未來刑罰執行的可能。
「準時到庭」仍不夠 聲請解禁被駁回
對於顏寬恒強調歷次開庭均準時到場,法院認為,這與解除境管後是否可能滯留國外不歸,「並無必然關係」,不能單憑過去配合司法程序,就作為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的依據。
台中高分院最終認定,為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及未來刑罰執行,限制出境、出海仍有必要,且依法並非「無限期」限制,因此駁回顏寬恒聲請;顏如不服,仍可依法提出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