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多次拒絕仍遭猥褻 法院認定「違反意願」判4年
判決指出,3名女童描述部分細節雖有不同,但核心情節一致,且有人因害怕被單獨留下,會特別找同學陪同。1名女童說:「我覺得冰同樣的地方我自己來就可以了,為什麼被告要堅持他要自己來。」法院認為,腰部受傷並非非得由男子親自處理,冰敷甚至可由女童自己或同儕完成。
法院進一步認定,女童曾以找人陪同、言詞推拒、移動身體閃躲等方式表達不願意,男子仍利用與女童獨處的環境行為,已屬「違反意願」的方法。判決認為,被告明知3名女童均未滿14歲,卻仍反覆為猥褻行為,最終5罪分論併罰,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辯稱「冰敷照護」無不法意圖 法院並非全盤採信指控
面對指控,被告否認犯行,辯稱替女童冰敷是為確認受傷位置,並無不法意圖;辯護人也主張相關接觸是運動防護、照護女童所必要。然而法院檢視女童證詞、現場情況及相關資料後,認為被告所稱「醫療輔助」不足以合理解釋全部行為,最終認定有罪部分事證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並非所有指控都照單全收,部分涉及運動訓練時的肢體接觸,因證據不足、無法排除安全防護或動作需要等合理可能,判決無罪。法院也強調,刑事案件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不能僅靠推測認定犯罪。
師長教練竟成陰影 法院認定利用權勢侵害3女童性自主
法院認定,有女童描述遭遇後會緊繃、害怕,甚至刻意找同伴陪同;另有女童案發後出現逃避、麻木等反應。判決認為,這些來自家人、社工及輔導紀錄的情況證據,可與被害指述相互印證。
法院認為,被告身為師長、教練,本應守護學生安全,卻利用教育、訓練關係下的權勢與獨處機會,侵害女童身體及性自主權,犯後又否認犯行,也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因此依5個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