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公文書就開槍」 律師:要看是否造成損害要件
律師鄧啟宏表示,市府獎狀雖由公務員製作並蓋有機關大印,可能符合刑法第10條公文書定義,但是否構成刑法第211條變造公文書,關鍵仍在於是否足以讓公眾或他人受到損害。
鄧啟宏指出,本案民眾拿獎狀給候選人簽名,即使畫掉原市長姓名,充其量是留下簽名紀念,並不會讓人誤認沈伯洋是核發獎狀的機關代表人。沈伯洋簽的是自己的名字,也不是冒簽高虹安姓名,因此難認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獎狀是公文書?」 律師:政府文書有解釋空間
律師陳頂新指出,依刑法及學理,公文書須涉及公務員職務事項,且原則上要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或牽涉權利義務;獎狀是否符合,仍有解釋空間。即使參照政府文書規範,獎狀被列為政府文書,也未必等同於刑法第211條公文書。
他進一步援引最高法院判決指出,總統獎狀即使由公務員製作,也可能屬於刑法第212條「特種文書」,不宜逕以較重的公文書罪論處。退一步說,就算認定獎狀是公文書,仍須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
政治粉專喊「最重判7年」 律師:當眾簽名留念無犯意
陳頂新認為,本案高虹安姓名仍清楚可見,只是遭畫線,沈伯洋則是簽下自己的姓名,整個過程還有錄影留存,純屬留念性質,實質上難以產生一般人誤信這是新竹市政府重新核發文件的危險,因此成立變造或行使變造公文書罪的可能性「甚低」。
兩名律師均認為,政治粉專一句「最重可判7年」,並不等於法律結論,即便獎狀最終可能被認定具有公文書性質,也不能跳過犯罪構成要件,直接把「劃掉名字、簽名」等同於刑事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