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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簽名市府獎狀「恐關7年」?2律師打臉政治粉專 揭「變造公文書」犯意關鍵
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日前在濱江市場拜票,女高中生拿出國中時期的市府獎狀,塗掉新竹市長高虹安的署名,再請沈伯洋簽名留念。攝影李鍾泉

沈伯洋簽名市府獎狀「恐關7年」?2律師打臉政治粉專 揭「變造公文書」犯意關鍵

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日前在濱江街拜票時,替高中生在市府獎狀上簽名,因學生先將時任新竹市長高虹安姓名劃掉,再請他寫下「你的市長沈伯洋」,遭政治粉專猛轟「變造公文書」,甚至喊出最重可判7年。不過律師鄧啟宏認為,即使獎狀被認定是公文書,也要看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另位律師陳頂新指出,獎狀被列為是政府文書,未必等同刑法上的公文書,即使認定是,當眾簽名留念的情況,並沒有變造與行使之犯意,也未必構成犯罪,直指只看到「公文書」就喊刑責,恐有誤導之嫌。

「看到公文書就開槍」 律師:要看是否造成損害要件

律師鄧啟宏表示,市府獎狀雖由公務員製作並蓋有機關大印,可能符合刑法第10條公文書定義,但是否構成刑法第211條變造公文書,關鍵仍在於是否足以讓公眾或他人受到損害。
鄧啟宏指出,本案民眾拿獎狀給候選人簽名,即使畫掉原市長姓名,充其量是留下簽名紀念,並不會讓人誤認沈伯洋是核發獎狀的機關代表人。沈伯洋簽的是自己的名字,也不是冒簽高虹安姓名,因此難認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20260825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濱江市場拜票,一名高中生拿國中具有時任新竹市長高虹安署名的獎狀簽名。攝影李鍾泉
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日前在濱江市場拜票,女高中生拿出國中時期的市府獎狀,塗掉新竹市長高虹安的署名,再請沈伯洋簽名留念。攝影李鍾泉

「獎狀是公文書?」 律師:政府文書有解釋空間

律師陳頂新指出,依刑法及學理,公文書須涉及公務員職務事項,且原則上要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或牽涉權利義務;獎狀是否符合,仍有解釋空間。即使參照政府文書規範,獎狀被列為政府文書,也未必等同於刑法第211條公文書。
他進一步援引最高法院判決指出,總統獎狀即使由公務員製作,也可能屬於刑法第212條「特種文書」,不宜逕以較重的公文書罪論處。退一步說,就算認定獎狀是公文書,仍須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
20260827女高中生劃掉獎狀上高虹安的簽名,請沈伯洋簽上「你的市長沈伯洋」,政治粉專23日嗆沈伯洋恐涉犯偽造、變造、毀損文書罪,「最重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圖/翻攝政治粉專fb截圖
女高中生劃掉獎狀上高虹安的簽名,請沈伯洋簽上「你的市長沈伯洋」,政治粉專23日嗆沈伯洋恐涉犯偽造、變造、毀損文書罪,「最重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圖/翻攝政治粉專fb截圖

政治粉專喊「最重判7年」 律師:當眾簽名留念無犯意

陳頂新認為,本案高虹安姓名仍清楚可見,只是遭畫線,沈伯洋則是簽下自己的姓名,整個過程還有錄影留存,純屬留念性質,實質上難以產生一般人誤信這是新竹市政府重新核發文件的危險,因此成立變造或行使變造公文書罪的可能性「甚低」。
兩名律師均認為,政治粉專一句「最重可判7年」,並不等於法律結論,即便獎狀最終可能被認定具有公文書性質,也不能跳過犯罪構成要件,直接把「劃掉名字、簽名」等同於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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