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辰平/國小教師、教育工會工作者
8月19日《鏡報》論壇刊出張睿銓先生《廢除校事會議以賦權教師是一種誤解》一文,指出現行制度下,涉及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等案件,教評會仍扮演重要的審議角色,因此認為若將廢除校事會議理解為「把權力還給教師」,恐怕誤解了制度現況。
這個觀點指出了一部分的制度事實,卻沒有真正回答第一線教師這幾年對校事會議最大的質疑:教師反對的,真的是「被調查」嗎?
恐怕不是。如果教師涉及體罰或霸凌學生並造成身心侵害,或其他可能構成《教師法》所定解聘、不續聘、停聘事由的重大案件,當然應依法進入相應的調查與處理程序。我相信絕大多數第一線教師都不會反對。真正讓教師疲憊甚至恐懼的,是什麼樣的事情,值得啟動一套高度正式、漫長,而且可能嚴重影響教師名譽與職涯的調查程序?這才是今天討論校事會議存廢時,不能被忽略的核心。
一、問題不是要不要查,而是什麼案件需要查
教育現場真正讓教師感到焦慮的,往往不是那些明顯涉及重大違法失職的案件,而是大量介於親師溝通、班級經營、管教方式與專業判斷之間的灰色地帶。
老師一句話讓學生覺得不舒服、座位安排引發家長不滿、聯絡簿上的文字被認為語氣不佳、師生因課堂秩序發生衝突,甚至原本可以透過行政協調、親師溝通或輔導機制處理的爭議,一旦進入正式調查程序,教師就可能必須接受訪談、提出資料、回應指控,並在相當長的不確定中等待結果。最後或許得到一句「不成立」,但這三個字並不代表這段期間耗費的時間、承受的壓力,以及受到影響的專業信任,都能跟著歸零。
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今年1月12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本身就將「明確分流」與「程序合理化」列為制度優化的重要方向,希望讓不同性質的案件在適切制度中處理。換句話說,第一線長期反映的案件分流問題,並非憑空想像;真正值得繼續追問的是:修法之後,分流是否已經足夠精準?第一線所擔心的「小案大辦」是否真的獲得解決?
所以教師真正想問的是:是不是所有「有人不滿」的事情,都值得啟動一套足以影響教師名譽甚至職涯的正式調查程序?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制度改革真正需要處理的,就不能只是「校事會議留不留」,而是能不能建立真正有效的案件分級與分流。重大案件嚴查,一般爭議妥適處理,這不是逃避監督,而是比例原則。
二、教評會握有重要審議權,不等於教師掌握完整程序
張文最後強調:「教評會從來就不是沒有權力,而是一直都握有決定性的實質權力。」這句話正是整場爭論最需要釐清的地方。
依現行《教師法》及相關辦法,不同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有不同的法定程序,不能一概而論。但在依法應經教評會審議的案件中,教評會確實對教師身分處分握有重要的審議權。問題是,擁有重要的審議及表決權,不等於掌握完整的程序權。
誰決定案件是否進入正式調查?誰蒐集證據、訪談當事人與證人?又是誰形成足以影響後續審議的事實認定?這些前端程序,同樣可能實質影響最後的處理結果。
這就如同刑事程序中,負責最終判決者與負責前端偵查者並非同一角色;握有最終決定權,並不等於掌握前端事實形成的全部過程。這當然不是說校事會議等同偵查機關、教評會等同法院,而是要說明一件很基本的事情:程序前端的事實形成,本身就是一種重要權力。
因此,教師團體要求重新檢討校事會議制度,真正應該討論的從來不只是「最後由誰投票」,而是從受理、分流、調查、事實認定到最後處分,教師專業究竟在其中扮演什麼角色?整套程序又是否兼顧專業、中立與比例原則?
張文另外提出,如果所有程序回歸教評會,未來可能變成「受理申訴的是你的同事,調查你的是你的同事,最後決定是否停聘、解聘的,也還是你的同事」。這個提醒並非沒有道理,同一校園中的人際關係、權力結構與利益衝突,本來就需要透過利益迴避制度處理,但這並不能直接推導出教師專業自治不可靠。
醫師的專業懲戒需要醫療專業,律師懲戒需要法律專業,大學教師的專業審查同樣離不開學術同儕。有些事情,本來就需要專業才能判斷。一個班級經營措施是否合理、一句教師言語放在特定教育情境下是否逾越專業界線、特殊需求學生的行為處理是否符合教育專業,如果完全排除教育現場的專業判斷,也未必比較公平。
真正成熟的制度,不是在「自己人處理」與「全部交給外人」之間二選一,而是同時處理專業性與中立性。重大案件可以引進外部專業,涉及利害關係者應落實迴避,必要時採取跨校或其他更具中立性的調查方式,同時建立明確的證據標準、調查規範、主管機關監督與後續救濟。這些才是真正值得討論的制度設計,而不是把教師專業簡化成一個需要被防範的利益共同體。
三、別用重大個案迴避「小案大辦」
張文引用監察院公布的西螺國中羽球隊案件。依監察院公布的調查資料,該案涉及羽球隊學生遭體罰及不當管教,調查後所形成的處理建議與學校教評會後續審議結果有所不同,監察院並對學校處理過程提出糾正。這個案例當然值得檢討,也確實顯示教評會的審議結果可能實質影響案件後續走向。
如果教評會的審議違反相關法令,或未能依據調查所得事實依法作成判斷,本來就應受到監督與糾正。但另一個問題同樣必須被提出:一件涉及體罰及不當管教、甚至牽涉教師身分處分的重大案件,真的足以用來回答第一線教師對整套校事會議制度的質疑嗎?
今天許多教師反彈最強烈的,從來不是「重大體罰要不要查」,因為答案很清楚:當然要查。真正的爭議,是那些沒有嚴重到需要動用高度正式調查程序的案件,究竟該如何處理?
如果一套制度對於重大違法失職與一般教育現場爭議,不能做到足夠精準的區辨與分流,那真正需要檢討的,就是制度的篩選能力。拿最嚴重的案例證明調查機制有存在必要並不困難,但公共政策不能只問「最嚴重的案件怎麼辦」,更必須回答:「大量沒有嚴重到那個程度的案件,又該怎麼辦?」後者才是許多第一線教師真正面對的制度焦慮。
值得注意的是,監察院所調查的西螺國中案本身,也呈現出案件處理程序與時間成本的問題。這個案例除了讓我們看見教評會審議所可能產生的實質影響,也同時提醒我們:制度除了追求程序完整,更必須回答如何兼顧公平、效率、教師權益與學生受教權。
程序越多,不代表程序正義越多;委員會越多,也不代表當事人的權利就受到更多保障。真正的程序正義,應該檢驗的是受理門檻是否合理、案件能否有效分流、調查者是否中立、證據如何認定、當事人有沒有充分陳述與防禦的機會、程序需要多久,以及錯誤決定能不能被有效救濟。
如果一件原本可以透過校內溝通、行政協調或專業輔導處理的事件,最後因為制度設計進入漫長調查,歷經相當時間才得到「不成立」,我們很難只因為程序完整走過一遍,就宣稱這是成功的程序正義。制度保障的不應該只有「提出申訴後有人處理」的權利,同樣也應保障任何一個人,不會因為輕微爭議,就被投入與事件嚴重程度不相稱的正式程序。
四、改革真正需要的是分流與比例原則
校事會議爭議最可惜的地方,就是公共討論經常很快被推向兩個極端:一邊被描述成「教師害怕被調查,所以想廢掉校事會議」;另一邊則被認為「只相信家長與學生,根本不相信老師」。這樣的二分法,對改善制度沒有幫助。
學生當然需要一個安全、可信任,而且真正能處理重大事件的申訴與調查機制;教師同樣需要一套不會因為任何陳情,就讓專業工作者陷入漫長調查與高度不確定狀態的制度。兩者從來不衝突。
真正好的制度應該做到的是:該查的,一定查;該重辦的,絕不護短;可以透過溝通解決的,不必動輒進入正式調查;可以透過輔導、行政處理或專業改善處理的,也不必一開始就上升到教師身分處分的層次。這才是真正的分級、分流與比例原則。
事實上,教育部今年修正相關辦法,既然已經把「明確分流、程序合理化」列為改革方向,就更說明這場爭論不該停留在「教師到底怕不怕被調查」。真正需要檢驗的是,新制度能不能做到該進校事會議的重大案件確實進入,不需要進入高度調查程序的一般爭議,也能有適當的處理出口。
教評會是不是最好的制度,當然可以討論;校事會議是不是應該全面廢除,同樣可以辯論;甚至未來建立更專業、真正獨立於校園權力關係之外的第三方調查制度,也值得進一步思考。但無論採取哪一種改革方案,都必須先正視第一線教師這幾年反覆提出的一個問題:我們反對的究竟是「調查」,還是「不分案件大小,一律高度程序化」?
如果連這個問題都沒有釐清,就拿重大不當管教案件證明現行制度不可或缺,恐怕仍然沒有回答教師真正的疑問。
教師不是要求免於監督的特權,而是期待一套能分辨「一般教育專業爭議」與「重大違法失職」、能兼顧學生權益與教師程序保障,也能讓教育現場正常運作的制度。重大案件,嚴格調查;一般爭議,有效分流;對於惡意或明顯不實的指控,也應有適當的制度處理。這不是拒絕監督,而是要求監督變得更精準、更專業,也更符合比例原則。
當老師每天走進教室,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教好眼前的孩子,而不是反覆擔心「今天這句話、這個管教決定,會不會讓我進入一場漫長的調查程序」,我們才真正有資格說:這套制度既保護了學生,也守住了教師專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