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發現後急忙提告,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弟弟並非房屋的真實權利人,後續低價轉售行為也不符合善意交易條件,最終判決房屋歸哥哥所有,弟弟與買方的買賣合同無效,買方須協助將房屋過戶回哥哥名下。
為了侄女入學 哥哥「借房」給弟弟
根據陸媒報導,事情發生在2018年。陳姓哥哥為了幫助弟弟陳姓男子的孩子順利入學,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交給弟弟和弟媳使用。
雙方當時簽訂《贈與(借房)協議》,明確約定房屋只是為了孩子辦理入學使用,等孩子在2024年9月升讀初中後,弟弟必須在半年內將房屋無償過戶歸還哥哥,相關稅費也由弟弟負擔。
由於辦理房屋過戶時需要符合相關形式要求,兄弟兩人另外簽訂了一份《贈與合同》,將房屋以「贈與」名義過戶到弟弟名下。原本哥哥以為協議已經寫得清清楚楚,加上是親兄弟,應該不會出問題。
孩子入學後弟弟反悔 房子還被拿去抵押
孩子順利完成入學後,哥哥開始要求弟弟按照原本約定返還房屋,但弟弟卻一再拖延,遲遲沒有辦理過戶。更讓哥哥意外的是,他後來發現弟弟竟然把房屋拿去抵押借款。
哥哥忍無可忍,2025年5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權利並返還房產。然而就在訴訟進行期間,事情又出現驚人轉折。弟弟竟然與一名劉姓女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以4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給對方,而且很快就完成房屋過戶。
哥哥得知後立即申請追加劉姓女子為被告,要求法院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並判定這筆買賣無效。
房子40萬元低價賣出 買方與弟弟關係也被查出
法院審理過程中,哥哥提出多項證據,包括購房憑證、租賃合同、稅費紀錄等,證明自己長期實際管理、出租該房屋,房屋鑰匙也一直由自己保管。
另一方面,法院查明,劉姓女子與弟弟過去曾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兩人關係並不單純。
此外,這筆房屋交易的價格也引發法院注意。房屋以40萬元出售,但其中一筆50萬元款項實際上是支付給房屋抵押權人,並非支付給哥哥;同時房屋成交價格也明顯低於市場行情。哥哥與弟弟的母親更出庭作證,表示劉姓女子早已知道這套房屋背後的相關情況。
弟弟稱是「真贈與」 法院認定只是形式過戶
面對哥哥提告,弟弟主張房屋當初就是哥哥真正贈送給自己,而且房產登記也確實在自己名下,因此哥哥已無權要求返還。
但法院並沒有只看房產證上的名字,而是綜合雙方簽署的協議及房屋實際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判斷。
法院認為,兄弟兩人簽訂的《贈與(借房)協議》已清楚載明房屋用途,以及孩子入學後必須返還的約定;後續簽署的《贈與合同》,主要是為了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的形式要求,並不代表哥哥真的有永久贈與房屋給弟弟的意思。
加上哥哥一直實際管理房屋、持有鑰匙、出租房屋並負擔相關費用,均可佐證哥哥才是房屋的實際權利人。因此法院認定弟弟並非房屋的真實所有權人,後續擅自出售房屋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買方不算「善意第三人」 法院判買賣合同無效
至於劉姓女子,法院同樣認為她無法主張自己是善意買受人。法院指出,劉姓女子與弟弟具有特殊關係,房屋交易價格又明顯低於市場行情,加上她無法充分證明自己支付了合理對價,且已有證據顯示她事前知道房屋的相關背景。
綜合這些情況,法院認定劉姓女子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相關要件,弟弟與劉姓女子之間的交易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哥哥的合法權益。
法院判房子歸哥哥 買方15天內協助過戶
最終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涉案房屋實際權利歸哥哥所有;弟弟與劉姓女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劉姓女子則須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協助將房屋重新過戶至哥哥名下。至於哥哥主張尚未實際發生的房屋過戶稅費等相關費用,法院則未予支持。
法院也提醒,不動產所有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未經真實權利人同意,都不能擅自處分他人房產。即使是親兄弟,也應該把權利義務寫清楚,避免因信任產生後續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