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毛律師說,一堆人在想辦法幫陳幸妤把6000萬的房產拿回,「但實務上幾乎不可能!」有律師說可以主張是「借名登記」,但陳幸妤是先買在自己名下再轉贈給趙建銘,根本沒有打借名登記的空間。
他說,除非趙建銘被爆料到惱羞成怒去尻陳幸妤一拳,就可以用《民法》第419條「撤銷贈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是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是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林智群列5大重點
- 夫妻贈與後的房地產,離婚後不能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 雖然房子贈與給老公,但銀行貸款的借款人還是陳幸妤,房貸還是陳幸妤在背,趙建銘等於是無償拿到一個價值6000萬元的財產。
- 夫妻結婚時最好就約定分別財產制,如果沒約定,就適用法定財產制,以後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 自己的錢就自己保管,如果真的要贈與,應該順便把夫妻財產制改成分別財產制。
- 如果陳幸妤還是很氣的話,可以提告請求不當得利,假設贈與時房子還有3000萬貸款,後面貸款也是陳幸妤繳的,那陳幸妤等於是幫前夫還了3000萬元的貸款,而且通常是用匯款方式清償,很好證明,可以向趙建銘請求返還30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