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遣送前 已函文司法機關確認
移民署說明,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該署知悉外國人涉刑事案件時,應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通知司法機關,除有限制出國等情形外,依法得強制驅逐出國。
移民署指出,不幸事件發生後,移民署立即與警方等相關單位成立專案小組,於短期內將涉案的越南籍黎姓移工等2人緝獲到案。在執行遣送出國前,均已依法函文司法機關,確認無限制出境(海)或羈押等情事後才執行遣送,相關作業均為依法行政。
引司法院釋字第708號 移民署:不得以行政收容代替刑事羈押
此外,針對外界質疑為何不繼續收容移工待訴訟終結,移民署解釋,依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意旨,移民署收容外國人的目的,是為確保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得以執行,並非逮捕或拘禁犯罪嫌疑人,亦即「不得以行政收容代替刑事羈押」。
收容不得逾100日 無法無限期留置待訴訟終結
移民署強調,依現行法規,受收容人如須延長收容,須經法院裁定始得為之,且同一事件的收容期間,合計最長不得逾100日。本案若以行政收容方式留置涉案移工,仍受法定100日之限制,倘「無限期收容」以等待訴訟終結,將有違大法官解釋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