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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為黃珊珊、柯文哲站台造勢!陸配徐春鶯遭重判7年內幕曝 法院:惡性非輕
陸配徐春鶯因違反反滲透法等4大罪遭判刑,法院批惡性非輕。資料照片

涉為黃珊珊、柯文哲站台造勢!陸配徐春鶯遭重判7年內幕曝 法院:惡性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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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11:38:00最後更新 2026/08/11 11:38:18

記者:

馮茵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路配徐春鶯等人涉違反反滲透法、銀行法及詐欺等案件,今(11)日上午宣判,認定徐春鶯長期與中共相關人士往來,並接受中共政黨、行政機關派遣人員指示,在我國總統、台北市長選舉期間支持特定候選人、動員陸配群體助選,另涉非法辦理兩岸匯兌、以不實文件詐貸及協助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台等犯行,法院分別判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法院還在判決理由中點名徐春鶯等人紊亂民主社會秩序,惡性非輕,因此予以重判。

長期深耕陸配社群 與中共官員建立綿密互動

法院指出,徐春鶯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取得我國國民身分,長期投入陸配事務,並擔任台灣新住民發展協會理事、中華兩岸婚姻聯盟理事長,在國內陸配群體具有一定政治影響力。鍾錦明則擔任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理事長及婚姻聯盟秘書長。兩人因長期服務陸配家庭,頻繁往返兩岸,並先後與中共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主任楊文濤,以及中共民革上海市委員會祖國和平統一促進委員會副主任孫憲建立聯繫。
法院認定,楊文濤屬中共行政機關派遣人員,孫憲則屬中共政黨派遣人員,依反滲透法規定均屬「滲透來源」。徐春鶯、鍾錦明卻未拒絕相關指示,反而持續向對方彙報國內陸配領導人參政情況、活動及言論,並共同討論如何擴大陸配群體在台灣的政治影響力。

涉嫌配合中共指示 動員助選黃珊珊

其中,徐春鶯早在2021年間即向楊文濤報告黃珊珊有意參選台北市長,並寄送黃珊珊自傳,楊文濤指示支持黃珊珊後,徐春鶯再向孫憲報告相關情形,也獲得應允及指示。之後徐春鶯、鍾錦明與其他陸配團體人士籌組新住民後援會,並由鍾錦明擔任會長。
2022年9月25日黃珊珊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上,徐春鶯、鍾錦明更一同上台領取後援會會長獎盃,替黃珊珊站台、亮相造勢;活動結束後,徐春鶯又安排黃珊珊參加新住民團體活動並拜票,相關活動及選舉結果也持續向孫憲回報。

捲入總統大選 被控依指示為柯文哲站台

至於2024年總統大選部分,法院認定徐春鶯在2023年起與民眾黨及相關人士接觸,得知民眾黨有意籌組新住民委員會,並有意延攬她擔任主委及列入不分區立委名單後,即向楊文濤、孫憲報告,並獲得對方應允。之後徐春鶯依照對方指示,向民眾黨要求將自己列入不分區立委「安全名單」,同時動員陸配支持柯文哲。
法院認定,徐春鶯後續參與民眾黨「共融多元族群文化記者會」,並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替總統候選人柯文哲宣傳,另於2024年1月12日選前之夜替柯文哲站台、亮相造勢,且持續向楊文濤回報參與選舉的情形,並接受孫憲對其在台政治活動的指示,因此構成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總統候選人站台造勢、接受媒體採訪為候選人宣傳罪。

惡性非輕!法院認定嚴重破壞民主與主權

法院在量刑時認為,徐春鶯、鍾錦明身為居住在我國自由地區的國民,享有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卻明知中共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仍未拒絕中共政黨、行政機關派遣人員的指示,反而利用自身在陸配群體中的影響力,在我國總統及直轄市長選舉期間積極支持特定候選人,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影響我國選舉。
法院認為,此舉不僅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選舉公平性,也危害我國主權、紊亂民主社會秩序,惡性非輕,因此對徐春鶯及鍾錦明的反滲透犯行予以重判。

非法經營兩岸匯兌 經手兩千多萬

除反滲透法部分外,法院另查出徐春鶯自2020年至2025年間,提供自己在台灣及中國大陸申設的金融帳戶,替有換匯需求的人辦理新台幣、人民幣及美金兌換,雙方談妥匯率及金額後,再透過銀行帳戶、微信支付等方式完成資金移轉。法院認定她非法辦理匯兌的總金額達2456萬8964元,犯罪所得21萬6989元,因此依銀行法判刑1年8月,犯罪所得沒收。
在詐貸部分,法院認定徐春鶯與女兒卜啓正、友人羅穎共謀,明知卜啓正並未實際任職於某公司,卻透過公司帳戶製造每月5萬元薪資及勞健保投保紀錄,營造卜啓正任職公司的假象;另製作虛偽的在職證明及顧問服務合約,向合作金庫蘆洲分行申辦房屋貸款。
法院認定,徐春鶯等人以不實文件使銀行誤認卜啓正、徐春鶯具有相應工作年資及還款能力,最終核貸2697萬元,並由徐春鶯實際取得貸款資金,用於購買新北市汐止「美麗山林」房地,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徐春鶯因此判刑1年5月。不過法院考量銀行貸款債權已有房地抵押權擔保,實際損失並非重大。

協助中國人士以假商務名義非法入境台灣

此外,法院也認定徐春鶯與羅穎協助大陸地區人士孫憲以虛偽「商務交流」名義申請來台。徐春鶯先透過微信要求對方提供護照、中國居民身分證及在職證明等資料,再由羅穎透過公司名義製作不實商務行程及保證文件,甚至在申請文件中虛偽勾選未曾任職於中國大陸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等內容,向移民署申請入境許可。
法院認為,相關文件內容均非真實,卻足以使移民署承辦人員誤認對方確實是來台進行商務交流,進而核發入境許可,已妨害國家對大陸地區人民入境的審查及管理,因此徐春鶯另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判刑1年4月。
法院綜合徐春鶯各項犯行,認為其部分犯罪僅在法律有自白減刑規定的範圍內坦承,對於受中共指示介入選舉等主要犯行則始終否認;再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其個人生活、經濟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刑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同案部分,鍾錦明因替黃珊珊站台造勢部分成立反滲透法罪,判刑2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卜啓正涉詐貸判刑1年、緩刑4年,並應依判決履行相關負擔;羅穎則因共同詐欺及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台,分別判刑1年2月,應執行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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