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柳男與被害人卓男不僅是多年鄰居,更是舊識同學。2023年1月20日小年夜當天,柳男自中午起便在聚會中大量飲酒,當晚7時許,柳男返家休息時,聽見卓男在其住處前大聲抗議柳家的洗衣機太吵,柳男心生不滿走出拍打卓男車輛,雙方爆發口角衝突,卓男揚言要柳男賠償車損,而柳男當時仍酒意衝腦,竟折返回家中廚房取出單刃達29.5公分的長刀,朝卓男右胸猛力刺入。
卓男當時強忍劇痛,自行拔出刀具壓制柳男,並呼求圍觀民眾協助報警叫救護車,但警察趕抵現場時,卓男已因心包填塞及大量失血休克,送醫搶救後宣告不治;柳男則在現場爛醉發酒瘋,甚至連自己手指受傷都不自知,隨後被警方抬上警車送醫。
屏東地院審理期間送請醫院鑑定柳男精神狀況,確認他長期酗酒,案發時酒測值推估近1.0mg/l,已達「酒精中毒」且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規定。法官審酌柳男犯後深具悔意,已將名下不動產移轉過戶給卓男子女達成部分和解,但考量其長期酗酒且缺乏病識感,依殺人罪判處8年徒刑,並裁定刑畢後須強制監護禁戒1年,上訴後二審仍維持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