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表示,鑑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地位崇隆,肩負國家大政與人民付託,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自應較一般人民更高,對其候選人也應有相同要求。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許其參選國家最高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要求。
提案指出,為維護公職人員廉潔與誠信,針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重大詐欺犯罪,明確納入不得參選的規範。
內政部於草案初審時表示,2023年6月修正公布的《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6款定明,曾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者為候選人消極資格,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在2024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該條例並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加重其刑責。基於候選人資格公平性考量,立法院如具修法共識,內政部原則尊重。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