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電信管理法規定,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其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
國防安全研究院委任副研究員揭仲先前受訪時向《鏡報》坦言,對台灣而言最成熟的衛星技術當然是星鏈,尤其現在美軍也規劃軍規版,但受《電信管理法》規定,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必須找尋國內廠商合作並交出主導權,這也讓星鏈在台落地遇上瓶頸。
如今《電信管理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其中明定,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網路之整體規劃及推動、電信產業發展、電信服務市場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等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籍及外資持股比率的限制。
立法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其中指出,手機直連衛星及設備直連衛星業務,涉及行動通信服務替代、用戶通信及定位資料傳輸、跨境網路治理、通訊監察執行、資通安全管理及市場競爭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事項。
附帶決議列明,鑑於主管機關尚未就該等業務訂定完整之監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機制、資通安全規範、資料治理要求、通訊監察配合義務、災防及緊急通信機制、市場公平競爭規範等配套措施,於相關政策方向及法令制度完成建置前,主管機關應廣納產、官、學各界意見取得共識後,制定相關法規命令與配套措施。
另一項附帶決議則強調,修法通過後大幅放寬外資投入電信市場的限制,將影響監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機制、資通安全規範、資料治理要求、通訊監察配合義務、災防及緊急通信機制等,因此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設立衛星地面接收站及資料必須落地於我國境內列為重要考量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