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為 A 女的前繼父,2023 年 11 月 29 日晚間,少女於被告位於大里區的住處房間內滑手機時,被告進入房間,違反其意願,將 少女拉至大腿上,並以手撫摸其胸部及下體,甚至強迫 A 女磨蹭其生殖器,隨後又褪去 少女褲子,取出保險套套在手指上對其進行猥褻,還強調「用保險套就不會懷孕」,惡行令人髮指。
面對檢警訊問,前繼父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晚自己都在樓下洗碗、看手機,未曾進入房間,並質疑 少女因沉迷網路遭其責罵,才設詞構陷。然而,法官審酌相關證據,包括 A 女案發隔日向班導師求助時的哭訴與焦慮反應,以及少女母親與被告電話對質時,被告未否認且請求給予機會之反應,認定被告辯詞為卸責之詞。
二審合議庭指出,雖然原審判決中有關被告涉及「強制性交」的部分,因缺乏足夠補強證據,法官依「罪疑唯輕」原則不另為無罪諭知,意即強制性交罪未成立,但針對「強制猥褻」的犯罪事實認定明確。
法官在判決中嚴厲斥責,被告身為前繼父,罔顧倫常,嚴重侵害被害少女的性自主權。特別是被告在審理過程中,甚至對伸出援手的班導師提告,意圖干擾司法程序,犯後態度明顯未見悔意。雖然被告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 10 萬元,但綜合衡量其犯行與態度,最終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6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