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洪男於2024年5月至7月底期間,任職某連鎖平價牛排館苑裡分店期間,先以暱稱張姓男子及自己的手機門號申請會員帳號,接著利用店內工作平板,陸續輸入虛構消費紀錄。
其中包括單筆消費100萬元累積1萬點、消費10萬元累積1000點,以及消費2萬元累積200點,另外還透過活動贈點方式增加1000點,短時間內讓帳號累積超過12200點會員點數。
檢警調查發現,洪男離職後仍持續使用帳號,甚至曾核銷3800點兌換100份餐點。之後於同年8月18日前往清水分店用餐時,再利用會員點數折抵720元餐費,店家察覺點數來源異常後報警查辦。
洪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點數是同事蔡姓員工轉贈,自己不知道點數來源有問題。然而法院查出,牛排館會員點數原則上無法直接轉讓,且洪男申辦會員後短短8分鐘內,帳號就出現「消費100萬元累積1萬點」紀錄,時間點高度吻合。
法官認為,洪男熟悉店內平板操作方式,又是實際獲利者,相關異常點數均流入其掌控的會員帳號,加上他明知點數數量異常仍持續使用,足認犯行明確。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認定,洪男涉犯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及詐欺得利罪,因屬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維持一審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之判決,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