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於2023年9月2日使用foodpanda外送,支付了22元的外送費及平台費,平台隨即開立雲端發票並寄送至其會員信箱。同年11月25日,財政部開出9-10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陳男的這張雲端發票幸運中了1000萬元,foodpanda在中獎後5天發送電子郵件通知陳男。
然而,陳男雖早一步在手機條碼中設定了中獎獎金自動匯款帳戶,卻直到隔年2月27日,才將foodpanda的「會員載具」歸戶到自己的手機條碼。由於發現千萬獎金遲遲沒有入帳,領獎期限又在2024年3月5日截止,陳男急得跳腳,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要求財政部或賦稅署直接將1000萬元獎金匯入他的帳戶。
怒批財政部「行政便宜」 違反平等原則
陳男主張,根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他身為中獎發票的持有人,且在開獎前就已經提供個人身分資料與匯款帳戶,財政部就應該把錢匯給他。
陳男進一步控訴,財政部的《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作業要點》規定「開獎後才歸戶者,必須拿實體紙本發票去據點領獎」,這項規定根本只是行政機關為了自己作業便宜,用行政規則「剝奪人民財產權」,不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更是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他強調自己過去幾年都有中獎發票自動匯款的紀錄,證明自己早就辦好歸戶。
載具歸戶有時效 逾期未領自負後果
財政部及賦稅署則抗辯,依照相關規定,雲端發票如果想要享受「自動匯款」的便利服務,中獎人必須在「開獎日前」就同時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匯款帳戶。如果開獎後才辦理歸戶,系統在開獎時根本無法辨識身分,中獎人就必須按照規定,去超商多媒體機列印實體電子發票證明聯,再到實體通路領獎。
財政部指出,外送平台在開獎後10天內就通知陳男中獎,陳男自己也在訴狀中坦承,在距離領獎截止日只剩5個工作天時,就已經知道這件事。但他卻沒有去列印紙本發票去領獎,導致超過領獎期限,依照給獎辦法只能不予給獎,後果應由陳男自己承擔。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完畢,針對財政部部分,法官認為,規定「開獎前須完成歸戶」是為了配合給獎系統作業時程的技術性、細節性規範,並未剝奪人民領獎權利。陳男確實是在開獎後才完成歸戶,不符合自動匯款要件,且他遲遲未去實體通路兌獎,導致發票過期,財政部依法拒絕給獎有理,至於賦稅署並非給獎的主管機關,陳男告錯對象,屬「當事人不適格」,綜上判陳男敗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