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反悔不簽約!屏東婦辯「無審閱期」 法官查到這句話...打臉判賠24萬
屏東婦賣屋反悔不簽約,辯無「審閱期」遭法官打臉。王吟芳攝

賣屋反悔不簽約!屏東婦辯「無審閱期」 法官查到這句話...打臉判賠24萬

屏東黃姓女子去年委託房仲公司專任仲介,銷售其位於高雄的房地,原委託價為1380萬元,並約定服務報酬為成交價的4%。不料仲介成功找到王姓買家與黃女談妥以1220萬元成交後,黃女卻因房價高漲反悔拒絕賣房,仲介公司因此提告,一、二審法院均判決黃女應依約支付24萬4000元服務費,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黃女去年1月間與房仲公司簽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對方出售她名下位於高雄的房地,委託銷售價格為1380萬元,後變更為1200萬元,委託期間為半年。
去年3月間,房仲找到買家王男出價1220萬元,並支付10萬元斡旋金,黃女也簽署不動產買賣意願書,約定於去年3月12日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但事後房仲多次催促黃女,她都拒絕簽約。仲介公司一氣之下,提告要求她依專任契約賠償4%的服務報酬。
法院審理時黃女辯稱,房仲收取高額報酬卻未善盡告知義務,且簽署意願書過程不到1分鐘,對方根本沒有給予她合法的契約審閱期,主張該意願書應屬無效。但屏東地院法官檢視證據後指出,意願書上明確記載「審閱權」等條款的主要對象為「買方」,而非身為賣方的黃女。
此外,根據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顯示,房介在黃女簽約前一天就已將意願書檔案傳送給黃女審閱,黃女不僅「已讀」且回覆「OK」,更在隔日依約見面簽名,甚至與房仲協調後續的簽約時間。
法官認定,黃女在簽字前已充分了解條款內容,不能事後再以違反審閱期為由賴帳。法官考量房仲雖已覓得買家,但整體進度尚未進入正式契約簽訂、過戶及交付文件等繁複階段,其付出的勞力與金錢尚非鉅大,若直接收取高達4%的酬金顯得過高,因此減半為成交總價的2%,判黃女應給付房仲24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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