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10月8日晚間18時許,警方在安平區郡平路與健康三街口處理違規停車,吳男明知對方為執勤警員,卻突然情緒失控怒嗆「你要下來嗎?下來哀啦,哀三小」、「○你娘,現在要怎樣,要吵架嗎」、「好,機○」、「手機不見,你娘機○」、「你是在○北」等語,言詞激烈,充滿挑釁意味。
不僅如此,吳男還手持腰包朝員警揮舞,作勢攻擊,以言語與肢體動作對執勤警員施加壓力,企圖妨礙警方執行公務,警方隨即依法將他移送偵辦,檢方調查時,吳男坦承犯行,現場密錄器畫面及譯文也成為認定犯行的重要證據。
法院審酌,吳男未能控制情緒,對依法執勤員警施以穢語辱罵及脅迫行為,漠視國家公權力,也對員警執勤造成干擾,行為確屬不當;但考量其犯後坦承,態度尚稱配合,因此量處拘役50日,並准予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