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男與嫩妹自2023年2月起開始交往,期間為監控女方,竟在台南住處客廳及臥室擺放具有移動偵測功能的攝影機。同年6月間,嫩妹因出遠門整理行李,誤將該攝影機當作相機充電器帶走,卻意外發現內插記憶卡,查看後驚覺自己全裸走動、更換衛生棉、性交及口交等私密影像全被錄下,憤而質問楊男並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期間,楊男與律師多次辯稱,因家中有保險箱放大量現金及貴重物品,放置攝影機是為了防盜,還宣稱他不知道機器具備自動錄影功能,甚至反指嫩妹拿走攝影機的行為觸犯竊盜罪,另質疑影像曾遭剪接。但法官檢視產品說明書及雙方對話錄音,發現楊男曾親口向女方承認:「在防盜模式下,有人動作就會錄下來」,顯示他確知裝置存在錄影功能。
楊男為脫免刑責,在訴訟期間賠償嫩妹188萬元達成調解,嫩妹一度同意給予緩刑機會,但他在法庭上仍死不認錯,不但否認偷拍,還大言不慚地表示:「我們是在包養網認識的,今天我如果要跟她怎麼樣,需要偷拍嗎?」讓嫩妹氣得收回善意,要求法院從重量刑。
法官也在判決書中嚴厲打臉楊男,指他至今仍抱持著「包養就能為所欲為」的迷思,且透過律師攻訐被害人貪圖金錢、要脅工具,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導致她一度想不開尋短,認定楊男雖支付巨額賠償,但內心毫無悔意,不宜寬貸,仍判他有期徒刑1年,且不予緩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