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潘女去年加入代號「豪豪先生」、「明杰」等人的詐欺組織,並擔任第一線面交車手。該集團先以「超揚投資群組」名義吸引張姓闆娘,謊稱代操股票可獲暴利,導致張婦深陷陷阱;為取信被害人,潘女到府收取投資款項前,還特地到超商列印偽造的「超揚投資公司」存款憑證與員工識別證,親自前往張婦住處收款。
檢警調查指出,潘女自去年7月10日起到張婦家中收取「投資款」,面交金額從200萬起跳,後來甚至一次拿走1160萬元、960萬元鉅款,總計面交8次。後張婦家人察覺不對勁,去年9月初報案後,讓張婦佯裝要再度面交1200萬元,誘使潘女到府收錢,當場逮捕。
潘女落網後,刑事部分已被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重判有期徒刑6年6個月。張婦另提民事訴訟求償,但潘女兩手一攤表示:「我現在被關,沒有錢賠。」還辯稱,雖曾答應賠償2800萬元,但沒想到刑事判這麼重,現在覺得「不需要賠到這麼多」。
屏東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潘女負責面交取款並製造金流斷點,是詐騙環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與張婦的損失有直接因果關係。依民法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有權要求其中一人賠償全部金額,因此不理會潘女辯詞,判她必須賠償張婦4835萬元。


